【星島民調結果 】屋主自衛未必合法 但加拿大人話合情合理

【星島民調 】安省林賽市(Lindsay)一名戶主因涉嫌在家以刀自衛,傷害了持十字弩的闖入者而被控襲擊罪。事件引發民眾對戶主在捍衛家園和家人安全時應擁有多大自衛權的激辯,並就現行法例中對採用「合理 」武力定義含糊不清提出質疑。
加拿大星島新聞網就此於9月3至11日進行的網上調查,共收回了1,301份有效問卷,結果分析如下:
1. 這名戶主應否被判罪名成立?

這條問題呈現一面倒的結果,多達95%人表示「不應該」,僅3%認為「應該」。這反映出大眾普遍認為在家園內反擊持武器的入侵者,屬於正當防衛,戶主不應因而受罰。
華裔讀者與整體加拿大人的觀點大致相同。民調機構Leger周三(10日)發表的調查結果顯示,有87%受訪加拿大人認為,當在家中面對入侵者時,應該有權使用武力自衛 (下圖)。其中沙省/緬省居民對此的支持率高達92%,卑詩省和亞省同為89%,安省88%。55歲及以上加拿大人的支持比率達92%,35至54歲為85%,18至33歲為81%。此外,男性及女性支持率同為87%。

結合Leger和加拿大星島的民調可見,不分族裔、省份、年齡和性別的加拿大人都普遍認同:保護家園者的權利應凌駕於入侵者。
2. 你怎看法例在介定戶主的自衛權時繫於「其行為是否合理」?

這問題別具啟發性, 82%人認為法例將自衛權界定於行為必須「合理」是「太空泛,對戶主自衛權保障不足」;僅12%認為「合適」;只有4%擔心條文「太寬鬆,對闖入者保障不足」。
3. 如果你遇到上述戶主的情況,會否因法例所限而顧忌動武自衛?

這問題最切身,法律條文並非流於公堂辯論。儘管民眾大多否定以行為的合理性來判定自衛權,但法律上的掣肘卻具有實際影響,近四成(37%)人稱自己會因法例所限而對採用武力自衛有保留;然而有更多人(57%)表示一於少理,無論如何首要保住性命,官司慢慢再打。
4. 應否如美歐諸國制定「城堡法」,加大維護家園及家人的自衛權?

這是另一條有壓倒性意見的問題,九成半(95%)人認為加拿大應效法部份美國州份和歐洲國家,制訂類似《城堡法》(Castle doctrine)的法例,加強戶主在保衛家園時的免責權利。
這結果反映民眾憂慮自衛權在現行法例中存有灰色地帶, 不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也有機會帶來負上刑責的風險,值得政府和司法界探討。
警方:自衛權非「不受限制」
加拿大的刑事法 (Criminal Code) 第34條規定,如果相信自己或他人正受到威脅,可以使用武力保護自衛。然而法例也要求使用的武力,必須在特定情況下是「合理的」,自衛者不可使用「過度」武力。
在上述發生於林賽市的案件中,男戶主在家中與一名入侵者發生衝突,導致入侵者受傷垂危。男戶主被控以襲擊罪,入侵者也面臨與該事件相關的檢控。
當地警察局局長羅伯遜(Kirk Robertson)解釋,加拿大人的自衛權「並非不受限制」,警方是根據證據提出檢控,但並非所有證據都向外公開。
他承認:「我們知道事件引起了公眾極大的關注和情緒反應。」
法律教授:戶主用了過度武力
加拿大人是有權保護自身及其財產安全,但使用的武力必須合理。
加拿大不像美國一些州份訂立了《城堡法》,容許人民對闖入的攻擊者使用合理甚至致命的武力。儘管加拿大不像部分州份般有《撤退義務法》(Duty to retreat),規定在面對攻擊時,必須先試圖撤退;但加國法律也沒有《堅守陣地法》(Stand-your-ground law),容許人民無需撤離家園,對攻擊者使用致命武力。

根據加拿大《刑事法》第34條,如果國民認為有人正在對自己或他人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而國民的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武力傷害;並且其行為「在當時處境下是合理的」,則不構成罪行。
麥基爾大學(McGill University)法律學院教授韋斯博德(Noah Weisbord)稱,有合理的理由表明,林賽市案中的戶主對入侵者使用了過度武力。
9大因素決定 動武是否合理
該案目前尚待審理,法庭將根據多項因素來判定他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
韋斯博德說:「他們會專注於觸發因素——例如,你是否真的害怕自己的生命安危,以及這種恐懼是否合理。此外,法庭會考慮你的動機,例如,是出於防禦還是報復的動機。然後,他們會研究你的反應——而這正是本案的核心:在當時的情況下,戶主的反應是否合理。」
第34條列出了法院在判斷某人的自衛行為是否「在當時情況下合理」時,需要考慮9項因素,包括:威脅的性質、是否有其他應對方法、是否有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器,以及涉事者的體型、年齡和性別,還有某人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的反應的「性質和比例」。
韋斯博德表示,在林賽案中,法庭會考慮的情況包括:入侵者在闖入時戶主正在睡覺、警方稱他持有武器;以及入侵者受到了明顯危及生命的傷害。
涉誤闖或家庭糾紛不可用武
他指出,雖然一些加拿大人希望制訂更廣泛的自衛法例,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有人意外地誤闖他人的住宅,或涉及家庭糾紛,使用武力就不應被視為合理。
2016年有一案件涉及安省咸美頓市(Hamilton)居民基爾(Peter Khill)(下圖),他在清晨發現家門外的貨車正被一男子搜掠,結果開槍將其擊斃。基爾被控二級謀殺,他辯稱是出於自衛。陪審團最終裁定他二級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成立。法官判他監禁8年,基爾提出上訴,法官在一年後才承認在宣判時因拿錯了判詞而讀錯,應為判囚6年。

儘管加拿大沒有明確的《城堡法》或《堅守陣地法》,但韋斯博德強調,總體而言,法庭對「在家中使用防衛性武力的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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