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女室友發生爭執 房客不服被逐興訟成功獲二房東賠償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一名女房客與室友亦即二房東發生糾紛,遭到驅逐,因此對代理房東提起多項法律訴訟。
卑詩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近日公布一項裁決,事涉一宗驅逐案件,兩名房客之間發生糾紛,房客對二房東提出多項索賠。
申請人KD向被告LE租用房子,聲稱LE行為不合理,扔掉了她的物品,並試圖迫使她在沒有得到通知的情況下搬走。KD表示,她覺得和LE住在一起不安全,因此選擇自行搬離。
在這宗驅逐糾紛案中,KD聲稱損失總計667元,其中包括500元的按金和167元的租金退款。
LE則辯稱,KD造成了損壞,亦沒有歸還門禁卡或鎖匙,實際上已經喪失了她的按金。LE還指,由於KD的「不當行為」不得不將其驅逐,因此對方無權獲得租金退款。
KD告訴法庭,她於2024年3月搬入該單位,當時雙方達成了一項為期6個月的協議。LE則否認該說法,並表示她想要一位長期室友。
兩人都沒有威脅性或攻擊性
提交給法庭的證據顯示,雙方的關係於2024年5月開始惡化。雙方都告訴法庭,她們覺得對方「具有威脅性和攻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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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則表示,證據顯示兩人都沒有威脅性或攻擊性,並指她們在某些事情上存在分歧。有些分歧涉及KD的表親是否可以與她同住,LE是否可以就此額外收費,以及KD是否因使用密封圈漏水的浴缸而造成水漬損壞。
2024年6月時,LE發短信給KD,要求KD在2024年6月30日前搬走,因為她的孩子需要使用該房間。其他訊息顯示,KD對此表示反對,希望繼續居住。
雙方關係持續惡化,同年6月25日或26日,KD被要求立即搬走。LE表示,她這樣做是因為KD騷擾她、言語不當並試圖「挑釁」她。
「如上所述,雙方沒有書面協議,似乎也沒有關於終止租約的口頭協議。然而,我認為這是一項默示條款,即任何一方都應提前發出合理通知。因此,我得出結論,認為(LE)要求(KD)在6月26日搬出且未事先通知是不合理的。」
法院裁定LE需向KD支付167元租金退款。
關於按金,審裁處命令LE支付KD總共500元中的250元,因為KD沒有歸還鑰匙,導致LE必須花費200元換鎖和門禁卡。其餘50元扣款是因為LE能夠證明KD弄髒了一條毛巾並撕爛了一條毯子。
最終,LE被勒令向KD支付501.86元,其中包括賠償金和法庭費用。
圖: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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