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原住民地權高於業權 全國基建料難雷厲風行
[世道仁心]我國史上歷時最長審判終有結果,卑詩省最高法院於8月8日裁定,提出土地索賠的4個原住民部勝訴。而最受關注的是,法院裁定原住民所有權高於私人產權。卑詩省府鐵定上訴,預料仍會有一輪法庭攻防,但對現時聯邦及各省熱烈討論的全國大型基建項目,已投下一道陰影。
涉案土地位於列治文,佔地1,846英畝,幾乎是溫哥華史丹利公園的兩倍大,包括城市和港口用地、農場、高球場和商業地產。
一道不確定的陰影
法院裁定原住民所有權高於「單一產權」(fee simple ownership),這是常見的私人土地所有形式。法官在裁決中指出,「問題不在於原住民所有權是否能存在於單一業權土地之上,而是業權利益是否能在原住民所有權土地上成立」。
雖然相關原住民並未提出撤銷私人產權,法官也有指出這一點:「考伊琴族(Cowichan)並未對私人業權利益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但同時指出:「該等利益在法院另有裁定之前,或在彼此衝突的權益通過協商獲得解決之前,仍屬有效」,這明顯為私人產權帶來不確定性。
皇家宣言沒消除土地所有權
我國與澳洲有相似的英國殖民地歷史,不時有人把兩國相關條例作出比較。然而,兩者也有一些根本上的差異。
在澳洲,原住民土地權獲得承認,但在多個情況下,該權利會被法律上「消滅」,包括政府授予的私人產權。這是因為王室在宣示主權後便獲得了所有權。於是,殖民地政府以至隨後的聯邦和州政府,都有權將授予土地或將土地用於公共用途。
跟澳洲不同的是,我國有皇家宣言 1763(Royal Proclamation of 1763)。雖然宣言並非加拿大原住民土地所有權的來源,但文件中原住民被視為Nations,隱含未經原住民同意,不得從他們手中奪取土地之意。
201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silhqot’in Nation案中裁定,原住民土地所有權在未被條約或法律明確消除的情況下,仍具法律效力。
多倫多購地案達和解
因為有皇家宣言這個大背景,我國各級政府歷來都要跟不同原住民部族達成不同條約,以確定土地擁有和使用權。
例如在1787年,英國王室與克雷迪特河密西沙加原住民部族(Mississaugas of the Credit First Nation)進行土地交易,取得現今多倫多地區的土地所有權。協議後來被稱為「多倫多購地案」(Toronto Purchase)。後於1805年作出修訂,擴大了土地範圍。
由於該協議在現代土地索賠程序中,被認為內容模糊,容易引發爭議。1998年,部族以原本條款賠償不合理為由,與加拿大政府展開談判,於2010年正式達成和解,支付密西沙加部族1.45億元,以確定土地邊界。
卑詩95% 未被割讓
相對於安省,大部份土地涵括於原住民條約,卑詩省的情況就比較麻煩,約95%都是「未被割讓」(ceded)的土地
溫哥華?都未有條約喎。所以市府也清楚說明:「溫哥華坐落於一片從未被割讓(ceded)或交予英國王室的土地上。」強調「未割讓」,是要「提醒人們,瑪斯琴部族(Musqueam)、史夸米殊部族(Squamish)及茨萊爾一沃圖斯部族 (Tsleil-Waututh)從未離開其傳統領域,並持續擁有對該土地的管轄權與深厚的文化連結」。
跨省項目易涉原住民權益
為促進、鞏固國家經濟發展,聯邦政府正躊躇滿志,計劃推動多項跨省大型項目,這些項目難免觸及原住民權益和土地問題。
雖然卑詩省最高法院的裁決,涉及一個特定地段,但案例或對全國帶來潛在影響。卑詩省府已宣布就法院裁決提出上訴,但正因為事情懸而未決,會為聯邦和國省推動大型項目帶來顧慮。
投資者更審慎免生枝節
在今次訴訟中,被告除聯邦政府、卑詩省政府、列治文市府、溫哥華港務局,還有瑪斯琴和杜華遜(Tsawwassen)兩個原住民部族。原本當局以為已跟相關部族打好交道,但原來還有其他歷史因素,轉個頭,連一些原住民部族也被列入被告之列。
聯邦政府在推動大型項目時,必須更詳細了解不同地區的原住民條約和相關歷史,釐清需要被諮詢的原住民部族。為避免出現爭拗,諮詢內容必須清晰而詳盡。
而潛在項目投資者,也必定更加謹慎,要求政府詳細交代,確保項目滿足所有法律要求,避免中途出現什麼枝節,搞上法庭。
如此一來,兩級政府都必須花上更多時間去審查和敲定項目細節,難以雷厲風行。
文:廖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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