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拎包入住都被收300元搬家費 溫市柏文屋主入稟法庭討公道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的一位房主認為被收取過高搬家費,將她的屋苑業主立案法團(strata council)告上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
溫哥華女子貝恩斯(Kavita Sharon Bains)在市中心理查茲街(Richards St.)柏文擁有一套住宅,她聲稱該大樓的搬家費「過高」且「不合理」,要求從她必須支付的6項搬家費中,扣減1,050元。
貝恩斯由於工作的緣故,需要在溫哥華和海外兩邊居住。
CRT本周發布的裁決寫道,「當她不在的時候,她會出租房子,每次她搬出、有租戶搬進來時,都會被收取搬家費。她說,她的租戶只須帶著行李入住,因為她出租的柏文單位家具齊全。」
不過,該分契物業表示,其附例(bylaws)中已對費用做出規定,每次有人搬進或搬出單位時,都會被收取300元不可退還的搬家費和200元的可退還保證金。
並補充說,房主在購買該單位時就知道有搬家費的規定,並被要求遵守。
仲裁庭成員聽取了該物業的論點,即這些費用將用於抵銷維護成本,而房主則認為,在當前的生活成本危機中,入住費過高,對業主不公平。
最終,法院命令物業公司降低無家具搬家的搬家費用。
該仲裁庭成員寫道:「我不認為僅攜帶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的搬家,與帶同家具的搬家對維護和修理的影響相同。」「我發現貝恩斯已經證明,對於不涉及家具且不需要電梯襯墊的搬家,300元的搬家費是不合理的。」
仲裁庭命令物業將不退還的300元搬家費降低至150元(不含家具的搬家費)。
由於房主尚未支付搬家費,CRT表示她只需按修改後的費用標準支付,不用理物業稱她所欠的金額。
圖:市府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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