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火灾揭大厦管理漏洞 大律师公会倡涉结构或消防安全违契行为 容业主代法团执法
大埔宏福苑火灾揭露大维修“围标”问题及大厦管理弊端,政府推动《建筑物管理条例》修订堵塞漏洞,修例咨询期上月完结。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毛乐礼表示,公会支持咨询文件的整体改革方向,同时促请政府考虑在原有五大修订方向之上,就大厦公契责任的执行作进一步改革。他建议参考公司法中衍生诉讼原则,当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消防安全的违反公契行为,而法团又未有执行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容许业主代入法团位置采取执法行动。毛乐礼希望,修例能确保当涉及防火或其他安全理由的特殊物管争议,有多一条途径协助业主消除危险。

支持《建管条例》咨询文件整体改革方向
毛乐礼接受《星岛》访问时表示,公会于上月提交了意见书,当中提到有多宗案例显示,物管争议中一项长期存在的困难在于,当某业主作出违规行为,例如未获授权之改建工程,或于公用地方造成火警隐患时,法团却拒绝采取行动。根据《建管条例》,法团虽有职责执行大厦公契中与建筑物管理及控制相关的条文;然而,在最新的案例中,有关职责已被诠释为并非绝对,换言之,只要不涉及持续的法定违法行为,法团拥有合法拒绝采取行动或“豁免”违契行为的酌情权。
毛乐礼以企业作为例子,公司股东是依靠董事会作出决定,而私人楼宇的业主则是交由立案法团做决定,不论董事会或立案法团,都要综合股东或业主意见,平衡众人利益下作出决定,法庭亦不会干预。不过,公会建议在某一些特殊情况下,即当涉及大厦结构安全或消防安全的问题,业主有权通知法团要求对方行动,当通知期满后,法团仍未行动或无法达成共识,业主可以向法庭申请,代入法团的名义采取行动。

免解散法团造成真空 逼法团务实处理争议
毛乐礼指出,现有法律下,当立案法团处事太过分太离谱,业主主要的手段是解散法团管委会;但单纯因未有采取执法行动而解散法团,此举并不相称,同时亦会造成一段时间的法团真空,无助推进消除危险工作。因此,他认为当局能接纳上述建议,一来避免出现法团真空的情况,二来当立案法团得知业主也可以走法律程序拿到法庭命令,法团很多时候或会更务实去处理争议,“态度都未必一样,因为当佢知道就算唔理你,或拖延都好,其实你都有可能达到目的,就会认真去对待每一个业主嘅要求。”
至于会否出现滥诉,毛乐礼强调只有相当特殊的情况才会适用,因为法团成员本质上大多是义务性质的业主,相信大家都希望居住环境变得更好,“一般而言,只要涉及安全的事项,立案法团正常都会愿意聆听商讨,并妥善处理。”他相信出现需要动用特例的情况,发生机会未必很高。
须向法庭举证实质危机
他续指,即使出现例外情况,业主需要借用法团名义行事前,亦必须先向法庭举证,第一,已发生或持续发生违反攸关安全条文的情况,第二,法团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未有采取执法行动,“如果要用好多钱去解决一个理论上嘅潜在危机,但实际上唔存在,法庭可能系未必批;相反,当有实质危机,法庭就会问‘点解法团唔做嘢? ’如果因为个人理由或被动地唔做,法庭可以容许业主代办。”
毛乐礼称,如果政府或有关当局认为方案可行,下一步可考虑诉讼的讼费是否可以要求由立案法团资助,因为业主本质上是帮助法团做其应做未做之事。
记者 赵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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