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蘇信恩涉非禮兩人 擬不認罪
大律師蘇信恩涉2014年至2017年間,三度在西營盤某單位非禮兩人,被控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等5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蘇信恩擬不認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暫定12月17日開審,11月16日正式答辯,屆時將確認審期及需否避免與蘇有利益衝突的裁判官。張官並下令,控方需向辯方披露事主在投訴時二次陳述報案經過的文件。
辯方要求披露事主向投訴警察課提供文件
32歲被告蘇信恩,被控3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蘇於2017年8年30日,兩度在西營盤水街25號至35號樂新大廈某室猥褻侵犯X;另於2014年3月11日,在同地分別猥褻侵犯及襲擊Y;及同年10月某日在同地襲擊Y。
辯方要求控方披露事主X向投訴警察課提供的文件,從而與X向傳媒披露投訴警方的內容對比,挑戰X的誠信。辯方另指X在投訴時或曾二次陳述當日報案經過,望得知內容以挑戰X的可信性。控方反對表示投訴只關於接待X的警員,與本案無關。
張官聽畢陳詞後,認為控方需披露部分與本案相關的內容,即涉及X二次陳述報案過程的文件,至於投訴課的結論和被投訴警員的供詞則毋須披露。
蘇信恩擬否認控罪
蘇信恩擬否認控罪,控方指將有3名證人,另有1至2名警員證人。而辯方則除被告之外或有1名證人,雙方預計需時3日,張官暫定12月17日、18日及30日進行審訊。
辯方其後提出有部分裁判官或有利益衝突,因與被告相關的上訴案件正排期處理,擔心影響對方的觀感。張官裁定,辯方需在下次提訊時提供證明文件,以確認需否避嫌。
案件編號:ESCC3164/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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