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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9-07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9-07

機場三跑分判商董事及經理認串謀行賄 機管局前高層不認罪受審

六旬分判商董事涉於6年間指示公司經理,多次向機管局時任總經理及「大判」承建商施工經理等人行賄,以獲得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項目的合約,涉案賄款逾500萬元。69歲董事分判商董事及58歲時任經理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機管局時任總經理則否認控罪受審。法官葉佐文將案件押後明天續審,兩名認罪被告准保釋至明年3月5日判刑。

卡樂經理按吳啟安指示將利潤分5份

3名被告依次為,65歲機管局時任總經理殷國強、69歲卡樂工程有限公司(卡樂) 東主吳啟安及58歲時任項目經理廖偉倫。殷國強否認1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吳啟安承認2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3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廖偉倫承認1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案情指,機管局於2016年成立三跑道項目處,核心工程包括填海工程及地基工程。案發時,首被告殷國強任職機管局填海工程部的總經理,他有權對於參與主要填海工程的分判商或工程物料的供應商向機管局作出推薦及向承建商發出指示。早前認罪被告李永輝則任職機管局基建工程首席高級經理,是殷國強的下屬。卡樂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土木工程和地基工程等,被告吳啟安是卡樂的董事及唯一的股東、被告廖偉倫是卡樂的項目經理。

殷國強不認罪受審。何家豪攝
殷國強不認罪受審。何家豪攝

在2016年9月,機管局與振華工程、中國交通建設及中交疏浚(集團)聯營公司簽訂填海工程合約「3206號合約」,而蒙嘉輝、鄺德添及曾展強是合約總承建商的管理層,曾展強是施工經理,而李永輝亦代表機管局協助管理該項目。在2017年至2021年期間,總承建商合共28次向卡樂採購工程所需的物料,吳啟安透過供應工程物料與總承建商建立商業關係。在2018年初,吳啟安向王慶健表示,他有意承接主要填海工程相關的海堤工程,及後獲分判該工程項目,即「1102號分判合約」。隨後,吳啟安向兩名卡樂經理表示,卡樂在殷國強、李永輝、蒙嘉輝、鄺德添4人的協助下成功獲判工程,故需與4人分配所賺取的金錢。

在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間,卡樂經理按吳啟安的指示分別4次將利潤分成5份,預計殷國強、李永輝、吳啟安、蒙嘉輝及鄺德添每人可分到逾200萬港元。隨後,卡樂以分判商的身份另獲「3206號合約」總承建商判授3項相關的工程項目。在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間,「3206號合約」總承建商向卡樂支付約4.1億元的工程款項,期間蒙嘉輝及鄺德添曾要求總承建商就完成的工程付款給卡樂。

廖偉倫根據吳啟安的指示向曾展強提供10萬元現金

在2019年7月6日,殷國強、吳啟安及廖偉倫在殷國強的友人帶領下,到訪珠海市的一個住宅項目,殷國強以其女友的名義購買一個住宅物業,並由吳啟安支付共63萬元人民幣的款項。同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間,吳啟安向李永輝提供250萬港元的款項,部分存入李永輝妻子或父親名下的銀行戶口。在同一時間,蒙嘉輝及鄺德添向吳啟安提供一個銀行戶口,吳啟安指示卡樂時任的會計經理向該戶口匯款260萬港元,蒙嘉輝及鄺德添分別接受230萬元及30萬元的饋贈。

在2020年2月,機管局與3間建築公司簽訂三跑客運大樓地基及底層結構工程的合約,即「3405 號合約」。在2022 年5月,李永輝向「3405 號合約」總承建商的管理層及員工推薦卡樂為潛在的分判商。在李永輝促成下,卡樂獲邀請參與投標,並成功獲判一項價值約2800萬元的分判合約工程。在卡樂成功獲判工程前,吳啟安指示卡樂經理向李永輝尋求協助,獲李永輝答允會催促「3405號合約」總承建商的管理層批出分判合約。吳啟安另向卡樂經理指示,需與李永輝平分合約利潤。

在2022年5月,李永輝晉升為機管局首席高級經理,有人預訂了位於富薈灣仔酒店的私人會所「iclub」為慶祝李永輝升職。同年8月,廖偉倫被捕後在警誠下承認,自己在卡樂擔任項目經理,當晚李永輝、廖偉倫及6名相聯男子到訪「iclub」,吳啟安在聚會前向廖偉倫提供卡樂的10萬元現金,以讓廖偉倫結清「iclub」的帳單,因李永輝的錢不多,如果總是由李永輝結帳看起來不好,故廖偉倫當晚把吳啟安提供的10萬元交給李永輝。

在2022年6月,卡樂在填海工程相關的項目出現滯後,吳啟安指示卡樂經理查明何人可以為卡樂提供協助,並提出向該人提供利益的意向。隨後,卡樂經理向吳啟安推薦曾展強,吳啟安表示有意向對方支付10萬港元,卡樂經理根據指示安排與曾展強聚會。同年7月,廖偉倫、卡樂經理、曾展強與數名「3206號合約」總承建商的員工到訪灣仔一間酒店進行派對。

廖偉倫根據吳啟安的指示向曾展強提供10萬元現金,曾展強接受饋贈作為協助吳啟安、廖偉倫或卡樂進行「3206號合約」的工程的誘因或報酬。派對後不久,曾展強透露已收到10萬元款項。廖偉倫在警誡下承認,曾按吳啟安的指示向李永輝提供金錢,知道該筆款項是協助卡樂進行「3206號合約」的誘因或報酬,廖偉倫知道向李永輝提供金錢利益是犯法,但為了保住在卡樂的工作而犯案。

吳啟安與廖偉倫認罪

殷與吳同被控1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他們於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一同串謀和與劉曉宇串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一筆人民幣63萬元的利益。被告殷國強否認控罪受審,吳啟安則承認控罪。

廖及吳啟安同承認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指他們於2022年7月16日在香港串謀向三跑填海工程3206號合約的總承建商振華工程一中國交通建設一中交疏浚(集團)聯營工程部的施工經理曾展強,提供10萬元,作為曾展強協助吳、廖或卡樂工程有的誘因或報酬。

吳啟安另承認1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2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控罪指,他於2018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他人提供510萬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該李永輝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傾向或保持傾向優待該吳啟安或卡樂工程有限公司的誘因或報酬。

廖偉倫另承認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指他於2022年5月與吳啟安一同串謀,向機管局高級經理李永輝提供10萬元,作為李協助吳、廖及卡樂工程就三跑道系統項目主要填海工程的3206號合約進行工程的誘因或報酬。

案件編號:DCCC582/2023、DCCC584/2023、DCCC585/2023(Consolidated)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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