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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10-07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10-07

40歲男子涉與15歲女童車上非法性交 認識後互稱「BB」 明知事主未滿16歲仍性交

40歲男子涉嫌於2021年在交友軟件「skout」認識15歲女童,隨後二人發展為情侶關係,並在約會期間在私家車上與女童非法性交。他今早在區域法院否認1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開案陳詞指,二人以暱稱「BB」互相稱呼對方,在兩情相悅下進行性行為,首次性交後等待約一年才再次與女童進行性行為。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期間被告續准保釋候懲。

明知X未滿16歲仍與其性交

40歲被告梅焯樺,被控於2021年9月某日,在尖沙嘴某停車場的私家車內,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

開案陳詞指,被告於2021年8月透過交友軟件「skout」認識15歲女童X,二人交換Telegram聯絡方式後,以暱稱「BB」互相稱呼對方。在同年9月,被告邀約X參觀博物館,並將私家車停泊在尖沙咀某停車場時,在車上與X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有使用安全套,及後亦有繼續維持戀情。被告的口頭招認中指,與X是情侶關係,兩情相悅地進行性行為,案發時知道X未滿16歲。在2022年7月才再次與X進行性行為。X於2023年1月到警署報案,指被告在她未滿16歲時與她進行性行為。

官質疑X不出庭如何能證明年紀

庭上透露,女童X及其母均不願出庭作供,而辯方將爭議警誡供詞。法官陳廣池關注,X案發時的年紀為本案的關鍵元素,若X不願出庭作證,雙方能如何證明X的年紀,再者出世紙等人事登記文件亦可以屬傳聞證據,遂要求雙方就X年紀的處理方式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編號:DCCC744/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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