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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13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12

涉2019年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 澳洲返港女子管武等兩罪脫

21歲賭場女職員涉2019年在炮台山油街管有2枝鐳射筆及2罐噴漆,她今年從澳洲返港後被起訴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經過審訊後,涉案女職員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王證瑜指,被告被截停的地點無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她被截停前無逃跑,相反「只係喺條街度行」,被告身上亦無其他可用作攻擊的物品。

王官裁決時接納控方證人證供,惟拒納拘捕被告的警長證供。警長供稱被告看到他及同僚後停下腳步、轉向並加快速度,王官表示這個細節非常重要,但警長的書面證供未有提及。

當時身處無示威或騷亂的炮台山亦無逃跑

王官續提及控方依賴案例證明被告在案發地點及時間,具有控罪所指的意圖。王官不同意並指出被告身處的炮台山,與當日出現示威的金鐘、灣仔、銅鑼灣屬不同區域,炮台山當日並無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而被告被截停前無逃跑,她只在街上行走,沒有做其他行為。相比起案例中的被告攜帶彈弓、錘仔等,本案被告身上無其他可用作攻擊或摧毀財產的物品。因此王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當時在案發地點具控罪所指的意圖,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昫菁,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或控制兩罐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財產。

案件編號:ESCC599/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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