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Lily︱指社署缺乏理據及實質證據 非常父母為Danny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針對社會福利署對其子 Danny 實施的保護令及嚴格接觸限制,「非常父母」曾先生及關小姐今日(31日)親往高等法院遞交申請文件,正式為 Danny 申請人身保護令。曾先生指,人身保護令旨在保障公民權利,防止市民遭受政府任意羈留。他質疑社署在缺乏充分證據及醫療或心理專家報告的情況下,對 Danny 採取酷刑般的任意羈留與嚴苛的接觸禁令,嚴重侵害了家庭權益與公民的基本自由。





質疑社署限制見面缺乏法律與醫學依據
曾先生在高院外接受訪問時表示,社署不僅為 Danny 申請了保護令,更進一步實施了極為嚴格的接觸禁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署若要限制家長與子女見面,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提供醫學證據或心理學家的專業報告,證明家長與子女見面會對孩子造成傷害。
然而,社署自始至終未能提供任何相關證明文件,甚至限制雙方每星期僅能見面一至兩次、每次僅有15分鐘。曾先生批評社署對此全然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有關做法完全缺乏法律根據,屬於不合法行為。他強調,法庭命令原本僅要求由社署安排見面,而非指示完全禁止見面,但社署在執行上卻採取了最嚴苛的處置。
重要指控文件全數遭黑漆 控訴公平審訊權利受損
除了見面時間受到嚴重剝削外,曾先生亦控訴社署在訴訟過程中嚴重不公。他透露,在保護令的官司中,社署將多方專業會議等極為關鍵的文件內容全部遮黑,導致家長完全無法查閱對方提出「疏忽照顧兒童」等指控的具體理據與實質證據。曾先生曾當庭向法官質疑有關做法違反了國際法關於公平審訊的原則,惟當時法官僅要求他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待四十天以索取資料。然而,在經歷漫長等待後所獲取的資料依然充斥大量遮黑,令理據全被隱藏。曾先生認為在沒有證據可供檢視的情況下要求法官作出審判,簡直極為離譜且無法成立。
人身保護令屬憲法保障 祈冀法庭介入重審羈留合法性
談及此次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法律性質,曾先生澄清今日行動並非提交常規的上訴文件,而是依法申請人身保護令。他解釋,傳統上訴是針對法院已作出的判決提出法律或事實上的爭議,而人身保護令則屬於一項憲法層面的保護機制。當市民懷疑自己或親屬遭到政府不法羈留時,可要求法院及時介入並重新檢視該羈留是否合法、證據是否充分,以及行政或司法機關之前的審訊過程是否存在錯失或違反公平原則。透過人身保護令的重審機制,能確保個人自由不致受到政府任意的剝奪與監禁。
無力負擔高昂法律費用 盼藉行動引發公眾與政府關注
對於本次申請的最終結果,曾先生坦言自己並非專業律師,亦無能力聘請大律師或法律團隊協助,連遞交的法律文件是否有遺漏都無法完全肯定。他表示,若法庭最終決定開庭審理,面對政府可能委派的資深大律師,自己作為小人物極有可能被擊敗。因此,他並非盲目追求勝訴或強求法庭做出有利判決,而是希望藉由這次親自到法院遞交人身保護令的行動,引起廣大公眾對此事件的關注,同時期望政府能夠聽見基層市民的心聲,重新審視相關措施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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