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想讓加拿大最高法院接受我的上訴案 該怎麼做最好?
【吉米言法】3月28日,J. Sarkonak 在《國家郵報》撰文評論指出,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審理魁省世俗主義法(Bill 21)時,可能正藉個案擴大對憲法的詮釋,特別是重新界定「儘管條款」的適用範圍。文章質疑此舉有司法越權之嫌,削弱民選政府的決策權與民主正當性。
但筆者以為,司法上長期以來都有司法恭讓立法的傳統,況且九位大法官中有三個魁北克的保留席位,所以不需要杞人憂天。
《國家郵報》由 Postmedia 網絡媒體集團擁有,而該公司目前的最大股東是美國對沖基金查特漢姆資產管理公司,持有過半數股份。簡而言之,雖然《國家郵報》屬於加拿大媒體體系,但其實際控制權主要掌握在美國投資機構手中。對於《國家郵報》此類試圖帶風向的文章,請讀者自行斟酌。
能夠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件門檻極高,絕大多數申請早已被篩選淘汰,真正進入審理的案件本身就代表其複雜性與重大影響。
2018 年 10 月,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首席大法官在第七屆加拿大全國公益法律會議的主題演講時曾遺憾地表示,如今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所接受到的上訴申請中,約三分之一來自於沒有律師代表的自訴人(Self Represented Litigants),而他們的申請沒有一例通過, 全部陣亡。此後加拿大最高法院為自訴人準備了詳細的「自訴人資源」(Resources for Self-Represented Litigants)。
接下去筆者就通過此文給公眾作一個介紹。
根據加拿大最高法院「有關向加拿大最高法院尋求上訴許可的重要信息」, 加拿大最高法院有選擇審理上訴案件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公眾並不會自動享有上訴案件被接受審理,「被聆訊」的權利。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任務是處理「具有公共重要性,或性質或重要性確保法院需要作出裁決」的案件。 僅僅因為當事人覺得上訴法院的審理不公平是不夠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必須確定法規條款的法律意義,其決定可能會對整個社會產生影響」。
上訴加拿大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的第一步就是「向法院提交一份完整的書面上訴許可申請(Leave Application)」。 在上訴申請時,Leave不是動詞,而是一個名詞。它同 lief 同根,表示尊崇對方意願、獲得上一級的批准。
如果讀到By Your Leave,這不是「待到你離開」,而是「等待你的批准」的意思。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Leave to Appeal的意思是「當事人上訴時或當事人的上訴權利時限屆滿時 提出申請的動議,上一級的法院有自由裁量權來決定拒絕或準許聆聽當事人的上訴」。
一旦上訴申請被審核,上訴人會收到一封信,其中將通知您分配給您的案件的編號或解釋為什麼尚未分配編號。沒有付費,沒有送達文件給所有其他各方的證明,所上訴的判決超過60天(可以申請延期),缺少文件等等都可能導致無法獲得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案件編號。
儘管加拿大最高法院明確,當事人有權在加拿大最高法院代表自己,是否聘請律師是個人決定。「但最好聘請律師,因為程序很複雜。 律師受過訓練、經驗豐富,並且了解與案件相關的程序和法律原則。 即使您確實代表自己,您也應該跟律師討論自己的案件」。
根據加拿大最高法院網站提供的統計訊息,「每年提交的約500份上訴申請中,只有約40份獲得批准」(2023)。
為了能夠更好的幫助自訴人,安省公益法律服務機構Pro Bono Ontario(probonoontario.org)開設了「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訴許可援助項目」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Leave to Appeal Assistance Project)。對於符合收入要求的客戶,安省公益法律服務的第一步是做案件資質評估,評估可能需要四星期的時間才能完成,參與評估的律師跟客戶之間並不構成律師客戶關係。當且僅當評估獲得通過,安省公益法律服務才會提供無償的申請服務。
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本來就具有高度爭議性,這其實是司法體系運作的常態,並不值得大驚小怪。作為最終裁決機構,法院主要處理的是涉及憲法解釋、權利衝突或法律原則的重要案件,天然就會引發不同立場的激烈辯論。因此,爭議的存在不僅不可避免,某種程度上也正是司法審查價值與意義的體現。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的資訊官)
圖:加拿大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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