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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16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16

支联会颠覆案︱控方以共谋者原则引9言行举证 官今接纳其中7项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何俊仁于开审前认罪。控方现已举证完毕,案件今日于西九龙法院处理共谋者原则,3官听毕陈词后,接纳控方引用的9项言行其中7项呈堂,其余2项并非促进串谋故不接纳。案件下午将处理中段陈词,李官指出当中重要争议在中国宪法是否适用于香港。

接纳控方引用的9项言行其中7项呈堂

案件由《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姫主审。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黎嘉谊及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等代表;辩方由破产管理署委任资深大律师林芷莹代表支联会,大律师沈士文代表李卓人,邹幸彤亲自行事。

案件今处理共谋者原则争议,黎嘉谊早前交代援引共谋者原则(Co-Conspirators Rule),罗列包括何俊仁在内于《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的9项言行,指证李卓人及邹幸彤知悉或认同相关言行而共同行事。李官交代双方不争议应用共谋者原则时,控方有责任提供合理证据证明串谋存在,而被告乃串谋成员,控方所呈堂相关言行目的在促进串谋,原则同时亦适用于共同控罪。

支联会案囚车。
支联会案囚车。

 

支联会案门外情况。
支联会案门外情况。

 

支联会案辩方大律师胡栢昌。
支联会案辩方大律师胡栢昌。

 

支联会案门外情况。
支联会案门外情况。

 

支联会案门外情况。
支联会案门外情况。

 

李官再交代邹幸彤不反对套用共谋者原则,惟质疑控方呈堂证据中,部分何俊仁发言不是以其支联会身份发言,故控方不能用以证明言行促进串谋。李官指出其中2020年七一游行似乎不是支联会活动,何俊仁受访时也没有提及自己身份、支联会或五大纲领,仅表明反对《香港国安法》实施,查问控方何以认为上述发言促进串谋。

黎嘉谊回应指何俊仁受访时提及“志同道合嘅朋友”,故可推论包括支联会相关人等。陈官质疑在七一游行的语境下,“志同道合嘅朋友”应理解为七一游行人士,而七一游行人士不一定与支联会志同道合者完全重叠,黎嘉谊回应指“单睇就系”。李官再跟进指游行“由头到尾讲反对《国安法》,唔系结束一党专政”。

李官再提到控方辑录证据中包含李卓人在西九龙法院外受访片段,记者问及“结束一党专政”口号,惟李卓人回应时没有谈及对口号持何等态度,只谈及谁有权定夺谁人爱国。黎嘉谊回应指李卓人按问题回答,难言无关,而且回应明显针对中国共产党来批评。李官追问当时李卓人谈及“爱国者治港”才发表上述言论,而香港不是奉行一党专政。黎嘉谊再回应指李卓人兜个弯去批评中共,说法与支联会鼓吹目标一致。

邹幸彤另质疑2020年7月1日,李卓人受邀在美国听证会上发言,当时李卓人不是因为支联会身份而受邀,听证会主题为《香港国安法》,故其发言非促进串谋。陈官质疑李卓人劈头便介绍自己的支联会身份,邹幸彤回应指李卓人当时不是推进所谓串谋,仅谈及《香港国安法》影响。黎官追问指李卓人亦说到过去31年多作为,又有平台“结束一党专政”等。邹幸彤再回应指李卓人提及支联会工作不等于推动串谋,“唔系任何场合提到支联会就推进紧所谓串谋”。

李官引述同月9日何俊仁在办公室受访时称“自己唔褪”,间接呼吁他人也不要退缩。邹幸彤反驳指“结束一党专政”纲领非支联会独有,考虑到访问语境,何俊仁不是以支联会身份受访,也不只谈及支联会纲领,另包含个人主张,法庭不应将其个人意见加诸同案被告身上。大律师沈士文则代表李卓人反对指9项言行均关乎本港或内地情况,无关支联会纲领,故不适用。

3官终裁定七一游行中何俊仁受访内容及李卓人在西九龙法院外受访内容并非促进串谋,故不接纳控方呈堂,只接纳其余7项言行呈堂,考虑比重则暂无定论。案件下午将处理中段陈词,李官指出当中重要争议在中国宪法是否适用于香港,引用《基本法》、《香港国安法》、23条《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AA条及刘港榕案终院裁决供各方参考回应。

争辩中国宪法是否适用于香港

沈士文陈词指控方案情没有协助法庭解释中国宪法条款,由于中国宪法不是香港法例一部分,除非有特殊香港法例当中提及中国宪法条款或内容,否则中国宪法不适用于香港。沈士文引述《基本法》18条,当中指“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沈士文指全国性法律包括中国宪法,若非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不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李官引述《香港国安法》中,颠覆国家政权罪指“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故须参考中国宪法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之意义。沈士文回应时引用中国宪法第31条,当中指“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沈士文指出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基本法》18条规定了中港法律关系,重申全国性法律包括中国宪法,若非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不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李官及陈官引用中国宪法序言“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李官指出上文反映中国宪法宪政地位比《基本法》高,《基本法》法律效力亦源自中国宪法,《基本法》难以规限中国宪法效力及范围。

4名被告依次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同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何俊仁开审前认罪。

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HCCC155/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摄影:苏正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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