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碰女學生腰部遭裁定11項普通襲擊罪成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判囚37日緩刑3年
49歲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被指2年間,多次在校內及科學館等襲擊4名女學生,包括觸碰女學生腰部。男技術員早前否認普通襲擊及非禮等12項控罪,經審後被裁定11項普通襲擊罪成。辯方今於粉嶺裁判法院求情指,被告「一視同仁」對任何人均會作出涉案行為,本案絕非被告利用其身份剝削學生,只是「咁啱係教學助理,(事主)咁啱係學生」。裁判官梁雅忻直言若非被告的身份,他與學生本無接觸,法庭不認為被告的行為無心。惟念及被告過往品格良好,終將被告判囚37日,緩刑3年。
被告存心利用身份犯案且未露悔意
梁官指被告巫嘉明雖非正式教師,與4名事主在學校外有接觸,但在女學生心中被告絕非平輩,被告必然知道自己在學校的身份比學生高,她們需聽從及尊重被告。法庭不接納被告無存心利用身份,不構成違反誠信的說法。梁官又言若被告是普通男人,學生根本不會與之交流,甚或信任被告至乘坐他的車,因此本案的背景有其嚴重性。
梁官提及被告無案底,亦有人為他求情,但始終事件導致4名女學生需經歷審訊,被質疑及指控,法庭需納入考慮。加上法庭目前仍未見被告展示悔意,相反他一直推搪是「小動作」等。梁官不接納觸碰異性的任何身體部位是無心無意之舉,更喻被告若真有「小動作」應該正視。
梁官續指,本案的背景及場景與學校相關,學生本應在學校受保護,及感到安全放心。鑑於案情嚴重性,縱然被告初犯,梁官就每罪判處7天監禁,部分分期執行下,11罪合共判囚37日。梁官理解被告因本案承受壓力,但屬咎由自取,念及他過往紀錄良好,梁官終判以緩刑3年。
求情稱拍腰行為屬被告習慣性小動作
被告巫嘉明被控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案發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涉於2024年6月22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1項猥褻侵犯罪涉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1項猥褻侵犯及1項普通襲擊罪則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經審訊後,被告早前被裁定9項普通襲擊罪成,1項普通襲擊罪脫,另外裁定2項猥褻侵犯罪脫,交替2項普通襲擊罪成,合共11項普通襲擊罪成。
辯方今求情指,其中2名事主的創傷報告顯示,二人的情況不理想。但辯方強調被告一直有「習慣性小動作」,不論對方身份或性別,被告均會作出涉案拍腰等行為,被告不能合理預見其行為對事主造成的後果。辯方又指被告絕無利用其教學助理的身份,剝削學生或滿足任何目的,不涉及違反誠信,冀法庭判以非監禁式刑罰。
案件編號:FLCC585/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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