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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8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8

煽惑投白票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質疑罪行違憲 終極上訴遭駁回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帖文,被控煽惑他人投白票罪,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條例合憲後認罪,判監2個月緩刑年半。蘇浚鋒早前上訴罪行違憲被駁回,再上訴至終審法院質疑涉案罪行侵犯言論自由,法庭不應循狹義理解「有效參與」為到票站投票。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政府舉辦選舉為了讓議員取得民意授權,若投票率低便會損害民意授權。終審庭今早一致駁回上訴。

法例旨在限制選舉期間鼓吹不參與選舉

上訴申請人為蘇浚鋒,由大律師詹廷鏘代表;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蘇浚鋒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被駁回,今向終審庭上訴,質疑涉案罪行違憲,侵犯表達自由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

判詞指,若某項活動屬合法,而以合法手段推廣該活動屬追求正當目的的話,則採取合法措施來防範該活動失敗也應同屬追求正當目的,包括為防止因杯葛或其他擾亂行為引致該活動失敗所採取的措施。因此按法律要求舉辦的選舉,如能成功舉行獲得廣泛參與,將有助提升選舉認受性,合乎公眾利益,而促進參與和避免杯葛的合法舉措則可算追求正當目的。

判詞中再考慮條例立法背景,指全國人大為應對2019年的社會動盪和政治體制失序,而啟動選舉制度重大改革,認為要回復香港的憲制秩序,以及確保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有效管治,有必要完善制度。由是觀之雖然個人不投票、投白票或無效票則仍屬合法,但涉案條例立例旨在限制市民公開鼓吹不參與選舉,以維護選舉制度、選舉妥善運作及公信力。因為公開鼓吹不投票投白票可破壞選舉改革的目標,並損害選舉制度及選舉認受性,尤其當相關言論屬偏頗、情緒化或煽動性的訴求。判詞強調法律容許基於保障公共秩序而對表達自由施加限制,涉案條例可視為保障公共秩序的措施,因此其追求正當目的,並明顯地與該目的有合理關連。

鼓吹缺席投票、投白票或無效票亦屬破壞選舉

終審庭認為涉案條例保留了所有合法的選舉選擇,施加的限制有限而精準,僅限於選舉期間的公眾煽惑行為,因為這最有可能破壞選舉參與度和公眾信心。在選舉期間以外公開鼓吹或在任何時候私下討論,都不受條例限制。終審庭條例中同時引入了保障,包括按個案的所有情況評估「煽惑」指控是否成立,以及設有免責辯護。縱使刑罰不輕,但基於其憲制目的之重要性,刑罰仍屬恰當,限制表達自由實屬必需,並取得合理平衡,因此一致駁回上訴。

終審庭另指鼓吹缺席投票、投白票或無效票實際上是呼籲杯葛選舉,破壞選舉及其制度;相反,為候選人或投票選項拉票則屬鼓勵參與制度,兩者之間在本質上明顯不同,因此不能相提並論,兩者的差別待遇亦因此理所當然。

被告蘇浚鋒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投票的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以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案件編號:FACC3/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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