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加拿大政壇上演罕見逼宮戲碼 羅仕德被逼下台合法嗎?
【吉米言法】正值歲末歡慶節日之際,忽然從維多利亞市傳來卑詩省保守黨黨團於12月3日周三罷免羅仕德(John Rustad)的黨領職務,並任命臨時黨領的消息。
羅仕德首先否認黨團罷免的合法性,且拒絕辭職,隨即第二日他又表示為了顧全大局,主動辭任黨領。
24小時內的戲劇張力,不僅民眾霧裡看花,很多政壇人物也對這齣保守黨內的逼宮戲碼感到震驚。
卑詩保守黨的省議員對於黨領羅仕德積怨已久,有諸多不滿本不是新聞,但是一群省立法機構的立法委員(省議員)用違背黨章的政變的方式來逼宮倒戈,不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的良好示範。
12月3日卑詩保守黨收到律師函,表示有20名現任卑詩保守黨省議員分別單獨簽署法律文件,他們所有人均「對羅仕德的領導能力失去了信心,並呼籲解除他的領導職務,任命一位臨時領導人。」
同日,卑詩保守黨黨部發佈通知,表示「根據第11.02條規定,理事會通過一項動議,確認羅仕德(Rustad)喪失職業能力(professionally incapacitated),無法繼續擔任卑詩省保守黨黨領。」此外,董事會還通過一項動議,任命哈爾福德(Trevor Halford)為臨時黨領,並稱「卑詩省保守黨尊重黨團多數成員的民主意願。」
根據卑詩保守黨黨章第11.02條規定,「只有透過辭職、死亡、喪失行為能力(incapacitation)或黨領領導能力審查(leadership review)投票,且在全體黨員(包括信譽良好的黨員)的無記名投票中支持率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才能罷免黨領職務。」
在卑詩保守黨黨部發佈通知之時,羅仕德既沒有辭職,更沒有死亡,那麼黨團內部的投票是否就等同於黨領領導能力審查?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如果黨團內部投票就等同於黨領領導能力審查,他們的通知就不會使用「喪失職業能力」這麼一個說法。
在卑詩保守黨黨章裡,沒有關於喪失行為能力(incapacitation)一詞的定義,因此我們就通過一般的解釋規則,即根據其上下文並結合章程的目的和宗旨,按照用語的通常含義(ordinary meaning)作善意的解釋。
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無行為能力(incapacity)的定義為「1. 缺乏生理或心理能力。2. 無法使其行為承擔某些法律後果」。 但是其名詞 Incapacitation (喪失行為能力)則意味著「1. 使喪失或剝奪法律行為能力的行為。 2. 喪失或缺乏法律行為能力的狀態」。
而一位喪失行為能力的人(incapacitated person)的解釋是「因吸毒、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或因身體疾病或殘疾而喪失判斷能力,以致無法做出個人決定的人」。
那卑詩保守黨黨部使用的「喪失職業能力」一詞是否是「無行為能力」的一般含義?筆者的結論是這個解釋比較牽強。顯然卑詩保守黨黨團是要表明由於黨團的倒戈,所以羅仕德喪失了繼續擔任黨領的能力。這既不符合喪失行為能力的通常含義,也不是善意的解釋,更違反了卑詩保守黨的黨章。
根據卑詩保守黨黨章,黨領領導力審查投票(第11.05條)總共有七款,筆者就不逐一引用了。
但是其首款就明確 「(a) 所有信譽良好的會員均有權參與黨領領導力審查投票。投票將透過各選區協會/選區召開的現場領導審查會議或區域性會議進行」。 也就是說,黨領領導力審查不是一個黨團審查,而是一個全體黨員的民主制度。黨團的決定不能等同於全體黨員的決議。
再根據卑詩保守黨黨章第12.01條以及第12.02條,「12.01 一旦舉行領導人選舉,現任領導人應卸任。12.02 董事會可任命一名臨時黨領,在新的黨領選舉完成之前代理其職位。臨時黨領不得為領導人候選人。」 也就是只有在黨領選舉時,才可以產生臨時黨領。那麼在羅仕德於12月4日主動辭職前,卑詩保守黨理事會所產生的臨時黨領也屬於違章產生。
面對背離民主程序與制度精神的行為,社會各界更應保持高度關注與警覺。政黨內部的權力鬥爭不應升級為少數人的密室決策,而必須回到透明、合法、合乎黨章與民主原則的軌道上。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守護公眾對政治制度的信任,維護加拿大一貫引以為傲的法治民主價值,讓民主法治首先體現在政治人物自身的工作和實踐之中。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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