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航被令賠償延誤行李交付後費用 聯邦法院斥「缺乏常識」
【星島綜合報道】加拿大航空公司與加拿大運輸署在聯邦法院的一場對決中勝訴,加拿大運輸署最近一項勒令賠償延誤行李的決定被推翻,法官稱該決定「缺乏常識」。
據《國家郵報》(NationalPost)報道,該案涉及兩名乘客,他們是於2022年5月25日搭乘加航(Air Canada)的航班,從多倫多飛往溫哥華,計劃3天後返回。然而,其行李在他們抵達溫哥華時並未一齊到達。直到第二天早上,亦即5月26日,加航才將行李送到他們入住的酒店。
案件資料顯示,申訴乘客為阿拉·巴迪亞·坦努斯(Alaa Badia Tannous),但未提供其他詳細資訊。
乘客向加航提出行李延誤的投訴,並索賠3,561.26元,而該航空公司答應並退款250元。乘客對此不滿意,旋即向加拿大運輸署(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簡稱CTA)提出申訴,並附上總額為3,435.99元的收據。
然而,乘客所提供的收據顯示,部分物品是在延遲交付的行李送達後才購買的,例如5月28日購買的價值1310.40元的行李箱。法院判決並未詳細說明,乘客為何會在加航送達延誤行李兩天後才額外購買行李箱。
● 相關新聞:危險先例?加航拒賠2千行李延誤費 寧花數萬元與乘客對簿公堂
● 相關新聞:將搭飛機出遊?溫哥華機場分享出遊前不可不知的事
《滿地可公約》(The Montreal Convention)作為規範航空公司責任和乘客賠償的國際條約,會對延誤行李的賠償限額做出規定,該宗投訴在提交時,經CTA官員審核,賠償金額應為2329.72元。
CTA官員核准行李交付後購物給予賠償
由於加航已支付250元,該官員認為該公司還需再付2,079.72元。他在2024年11月的裁決中,勒令加航於同年12月15日前支付該款。
聯邦法院上周公布的裁決中,法官曼森(Michael Manson)重點討論了CTA官員對行李交付後購買物品給予賠償的做法。
「該官員既沒有解釋理由,也未體現任何常識,說明交付後的購買行為為何會與延誤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包括將2022年5月28日購買價值1310.40元行李箱的費用也納入賠償範圍,」曼森寫道。
他指出,乘客在行李交付前購買的物品總額為1,691.98元,「低於賠償上限」。
航空旅客權益組織Air Passenger Rights(APR)主席兼創辦人盧卡奇(Gábor Lukács)同意法院的評估。盧卡奇電郵中也認為CTA官員的決定不合理:「在行李送達後購買的物品,按常理來說,航空公司不應該承擔費用。這點顯而易見。」
法官曼森還指出,加航辯稱,CTA官員應該考慮的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的價值,然而並未詳細說明如何界定必需品和奢侈品;亦沒有列出行李送達前後所購買的物品。
相反,他只是簡單地表示,「現在由另一位(官員)負責,就整個索償作出更有理據、更合邏輯的決定。」
盧卡奇表示,根據以往的案例法,加航關於必需品與奢侈品的論點「站不住腳」。他指出,歸根結底,重要的是賠償乘客在收到延誤行李之前產生的費用。
據盧卡奇稱,延誤行李的賠償限額現已提高至約3,000元。
此案已發回CTA由另一位官員重新審理。
圖:加通社
V6
>>>星島網WhatsApp爆料熱線(416)6775679,爆料一經錄用,薄酬致意。
>>>立即瀏覽【移民百答】欄目:新移民抵埗攻略,老華僑也未必知道的事,移民、工作、居住、食玩買、交通、報稅、銀行、福利、生育、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