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過馬路一定有優先用路權嗎? 警方:非也

【星島綜合報道】溫哥華和多倫多去年合共有40名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喪生,滿地可有15人,滿市警方全年給違例過路的行人開了超過3,800張告票。

在加拿大,「學神」從上第一節課開始,就會被教車師傅叮囑必須緊記禮讓行人。然而,行人真的總是有優先過路權(right-of-way)嗎?

警方回答:不是。

多倫多警隊交通服務組的夏皮羅(Sean Shapiro)說:「人們普遍誤解了,以為行人總是擁有優先過路權,但事實並非如此。如果行人走到一輛沒有機會可以合理地停下來的車輛前面,他們這樣是沒有讓行,要為此負上責任。」

夏皮羅表示:「司機在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有責任在看到有行人時避免發生碰撞,起碼要作出嘗試;但如果有人突然走到你面前,司機可能無法及時煞車,而且也別無他法,那麼,行人就顯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我們會對他們作出追究。」

夏皮羅指出,如果行人非法橫過馬路並被撞,即使因此受了傷,也可能收到告票。「有一種觀點以為他們是受害者,不是的,他們是受傷的一方,但不是受害者,因為他們是肇事的原因。」

加拿大各省市的道路使用條例或略不相同,但一般來說,除非車輛能合理地停下來,否則行人不能橫過馬路,而且必須遵守行人過路燈訊號的指示。

以安省為例,法例規定只能在行人過路燈號亮起時,才可以開始過馬路,一旦橙色訊號開始閃爍或顯示出數字倒數時,就不應該踏出馬路,如果已經正在過馬路途中,就可以繼續。此外,如果路面上有標記的行人過路線,行人必須在界線範圍內過馬路。如果路面沒有行人過路線,行人也要在確保路上沒有障礙物的情況下,才可過馬路。

行人如果違反以上任何一項條例,都可被罰款50元。去年,多倫多警方因此開出了732張告票,滿地可警方更開出了多達3,287張。

在溫哥華和愛民頓等地,有法例禁止行人亂過馬路(在十字路口橫越馬路)。

如果行人違反了這些規例,就自動喪生過馬路的合法權利。然而,一旦行人踏出了馬路,只要司機看到,就必須盡力停車,絶不能加速或故意駛近,以示「教訓」這些違例的行人。

圖:akshay-chauhan/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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