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通緝海外時評員黃世澤指涉煽惑杯葛區選 拘控在港轉貼文章網民

38歲電腦程式員涉於今年10月底,轉載時事評論員黃世澤所發佈煽惑杯葛區選的帖文,被廉署落案起訴。案件今午於粉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向控方索取文件,並獲取法律意見。裁判官鄭念慈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15日再訊,被告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居住於報稱地址,更改住所24小時內通知廉政公署。廉署另獲法庭手令,通緝2017年尾離港現居歐洲的時事評論員黃世澤。

被告文榮鋒涉轉載煽惑杯葛區選的帖文今午提堂。何健勇攝

根據《選舉條例》,今年10月17日至12月10日屬2023年區選的「選舉期間」,即由提名期起直至投票日為止。被告文榮鋒涉於今年10月31日轉載原本由黃世澤於選舉期間在兩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發布的帖文,該貼文並附有一項超連結,內容為黃世澤在一個社交網站頻道煽惑他人在區議會選舉中不投票的直播影片。

被告文榮鋒(38歲,電腦程式員),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罪。控罪指,於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2月 4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在選舉(即 2023 年區議會一般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Sam Man」名下的 Facebook帳戶上,展示一篇日期為2023 年10月31日的帖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廉署通緝黃世澤。

而黃世澤(45歲)為帖文原發佈人,他被控三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10月31至12月4日間,在2023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期間,分別在三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展示上述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一段影片及兩則帖文。黃世澤於2017年12月離港,裁判法院遂簽發手令通緝他歸案。

廉政公署強調,《選舉條例》具域外管轄權,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選舉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例如網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貼文),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

廉署提醒市民,公開呼籲他人杯葛選舉,會觸犯《選舉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被廉署通緝的海外時事評論員黃世澤,同日在網上發放youtube影片,表示不會透露個人目前身在何方,並指自己不會再回香港,也沒有親友在香港。他又指,被廉署通緝為光榮,又視之作勳章。他直言「沒甚麼可怕」,形容事件反映中國橫蠻無理及證明政權虛弱,強調自己作為海外評論人,應勇敢說話,並將會繼續評論。 

香港的選舉法於兩年前進行了修訂,規定任何人鼓勵選民不投票、毀票或在投票時「投白票」的行為均屬違法。

黃世澤就被通緝一事對美國之音說:「我對這次事件的看法很簡單,面對一個這樣不公正的選舉,廉政公署這樣對付我,就是代表著廉政公署更加不公正,不公正。我對 這次事件完全不感到後悔。對我而言,只是覺得這宗事件就好像是對我(頒發)的一個榮譽勳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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