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定不當驅逐租客須賠2.1萬元 溫哥華房東上訴遭駁回

【星島綜合報道】溫哥華一名女房東此前被裁決須向前房客支付21,600元,作為對他們錯誤驅逐的補償,女房東對此不服認為因疫情發生變故情有可原並提出上訴,但遭駁回。

據CTV報道,卑詩最高法院(The B.C. Supreme Court)周四(12日)對此案作出裁決,庭上描述了導致驅逐的情況以及隨後的爭議。

據悉,女房東西杜(Tejinder Sidhoo)在溫市中心西端區擁有一套包含兩套出租單位的房屋,此前她通知已在其中一套出租單位居住大約6年的租客,他們將被驅逐,以便讓她的女兒可以搬進來。

法官基什內爾(F. Matthew Kirchner)在裁決中寫道:「租戶於2020年4月1日搬出。然而,他們後來得知房東女兒並不住在出租房裏,並認為她從未搬進去。」他補充說,租戶向租賃住宅租務審裁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RTB)提交了一份爭議通知,對驅逐提出異議。

根據卑詩省的《住宅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規定,房東允許為讓近親搬入而驅逐租客,但前提是須提前兩個月發出通知。如果房客對驅逐提出異議,房東有責任證明他們的家庭成員確實搬進來居住且長達6個月。

在該案中,RTB發現房東未能證明女兒在該套房中居住達規定的6個月時間,並向房客支付了一年的租金。考慮的證據還包括該房屋另一單位居民的證據,即2020年4月沒有人搬進來,幾個月後就掛起了「出租」的牌子。

西杜對這項決定提出上訴,表示RTB未能接受證據,證明可以根據情有可原的情況,免除對前租戶進行賠償的要求。

房東表示,由於疫情大流行,她女兒搬到溫哥華的時間被推遲了兩個月,而她到達後就失業了,3個月後不得不搬到另一座城市工作。西杜認為,這些因素導致她的女兒無法在她應該搬進來的時候搬進來,並在規定的6個月內居住。

西杜稱,她所提交能夠顯示該論點的文件在RTB聽證會上未被接受作為證據。

基什內爾的決定稱:「房東還辯稱,她未獲允​​許進行某些口頭證詞,並就據稱可以解釋為甚麼女兒沒有入住出租單位的情有可原的情況提出論點。」

西杜認為,由於RTB的決定沒有解決或就情有可原的情況問題做出決定,因此應該駁回該裁決,並下令舉行新的聽證會。

但法官沒有被說服,認為即使考慮到房東聲稱的情有可原的情況,結果也不會有甚麼不同。

圖: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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