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藝導師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判囚18個月 女童認主動 官指被告仍須為未約束慾念負責
38歲男棋藝導師前年透過角色扮演活動結識12歲女童,其後二人發展成情侶,並在女童謊報15歲下性交。女童事後透露真實年齡,兩人其後多次性交。男子早前承認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3罪,辯方指被告知悉事主患精神問題,但非趁機犯案。暫委法官韋漢熙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指,受害人年齡越小,可以給予真誠同意的可能性越低,法律需保護年青人的脆弱性及防範性剝削。即使案中是女童主動,被告亦應為未能好好把關而受懲處,終判囚18個月。
事主自願性交 反因事件曝光令被告受牽連而自責
男被告陳冠匡,承認1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餘下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獲存檔法庭。
韋官判刑時引述,辯方同意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較大,但兩人是自然發展成情侶,被告以男友身份交往,絕非心懷不軌。韋官續引報告反映被告無戀童癖,事主亦表示屬自願,過程感覺良好。辯方又指被告犯案偏離優良品格,他對影響事主的身心發展感歉意,亦對事件使母親奔波而愧疚。辯方力陳被告已深切反省,還押期間積極進修。而親友求情信均指被告品格良好,他作為獨子兼經濟支柱,在欠缺男性典範下性格單純內向;與其共事的人形容被告做事認真負責。辯方指被告一向生活循規蹈矩,「在年齡不對等的真誠戀愛關係中,一時把持唔到道德底線而犯案」。
韋官指出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24年,「實在係唔少」。報告顯示事主與家人關係欠佳,她患有適應障礙,視被告為戀愛對象,她表示性交屬「你情我願」,無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事後她患創傷後遺症,對事件感到自責,認為透露事件使被告受困擾。事主誤以為發生性關係可獲得關愛,而父母的責備大大增加她的壓力,需接受相關治療。
官指即使事主主動被告亦應為無好好把關而受懲處
韋官接納被告並非處心積慮利用未成年少女洩慾,然而案例指事主的年齡顯然重要,年紀越少,可以給予真誠同意的可能性越低,法律需保護年青人的脆弱性及防範性剝削。本案事主承認主動與被告性交,更稱「我直接係夾硬嚟」及虛報年齡,但韋官強調年青人難以理解自身處境,而三十幾歲的被告必然知道與12歲或15歲少女性交屬違法,就算事主主動,被告亦應為無好好把關而受懲處。法庭接納被告低估事件對事主的負面影響,亦誤會性交是愛的表現。
案情指,12歲女童X於2024年在角色扮演活動中經朋友認識了被告,及後二人發展為情侶。在同年12月某日,被告在長洲龍仔村住所的的睡房內與X性交,當時X聲稱自己15歲,並由X作主動,過程中有使用安全套,X及至月底才向被告透露自己12歲。去年1月,X的家人邀請被告到家中慶祝X的13歲生日,被告為X撰寫情信,祝賀X 13歲生日快樂,另關心X的精神問題。
同年3月14日及16日,13歲X與被告在尖沙嘴The Loop Hotel某房間內性交,期間有使用安全套,二人分別在酒店逗留2至4小時,及後X服用緊急避孕藥。X的母親同月得知二人發生性行為,並向被告詢問,被告承認知道X未成年,知道其行為是犯法。同年4月11日,被告被警方拘捕。
案件編號:DCCC1544/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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