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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9-30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9-30

2歲童遭安樂死  成荷蘭12歲以下首例 原因曝光

荷蘭一名不足兩歲的幼童因患有廣泛腦部損傷、嚴重腦性麻痺及藥物難以控制的癲癇等多種疾病,經父母同意及醫療團隊評估後,由醫生主動終止生命,成為當地2024年擴大兒童生命終結審查機制後,首宗涉及1歲以上、12歲以下兒童的已知個案。

懷孕僅26周出世 腦部白質廣泛受損

荷蘭官方審查委員會本月公開匿名個案報告,裁定涉事醫生已遵守審慎要求。不過,報告亦揭示醫學判斷並非一開始便完全一致:首批獨立醫生曾認為仍可嘗試其他藥物及緩和治療,另一名醫生其後才確認幼童的痛苦已屬無法忍受,且沒有合理方法可持久紓緩。

荷蘭一名不足兩歲的幼童因患有廣泛腦部損傷等多種疾病,經父母同意及醫療團隊評估後,由醫生主動終止生命。AI 示意圖
荷蘭一名不足兩歲的幼童因患有廣泛腦部損傷等多種疾病,經父母同意及醫療團隊評估後,由醫生主動終止生命。AI 示意圖
該個案為荷蘭首宗涉及1歲以上、12歲以下兒童的已知安樂死個案。AI 示意圖
該個案為荷蘭首宗涉及1歲以上、12歲以下兒童的已知安樂死個案。AI 示意圖
該個案為荷蘭首宗涉及1歲以上、12歲以下兒童的已知安樂死個案。X@MarioNawfal
該個案為荷蘭首宗涉及1歲以上、12歲以下兒童的已知安樂死個案。X@MarioNawfal

 

為保障家屬私隱,官方沒有公布幼童的姓名、性別、居住地點及涉事醫院。報告顯示,幼童在父母外遊期間於海外早產,出生時胎齡僅26周零3日,隨即入住當地深切治療部,其後因極早產出現多項嚴重併發症,包括反覆感染及敗血症。

幼童約4個半月大時被轉送荷蘭治療,磁力共振檢查顯示,其腦部遭受廣泛損害,包括腦室周圍白質軟化,導致痙攣型腦性麻痺;負責視覺處理的枕葉皮層亦受損,相信患有腦性視覺障礙。

至8個月大時,幼童再被診斷患上嬰兒癲癇痙攣綜合症,亦稱韋斯特綜合症(West syndrome)。這種嚴重癲癇症難以治療,幼童每天多次發作,會哭泣、身體過度伸展及呼吸困難。醫療團隊曾處方多種常用抗癲癇藥,但未能持久控制病情,反而帶來焦躁、無法安撫地哭泣及嚴重失眠等副作用。

發展年齡僅約6周 難與外界接觸

個案報告形容,幼童接近兩歲時,估計發展程度仍相當於約6周大的嬰兒,沒有語言發展,視力障礙亦令他難以與外界接觸,只能作極有限溝通,日常生活完全依賴他人照顧。

幼童同時有吞嚥障礙及肺部分泌物難以排出的問題,呼吸時可清楚聽到痰聲,氣促情況日益明顯。進食期間癲癇發作亦愈趨頻密,食物或胃液有可能進入氣管,引致吸入性肺炎。醫生認為,幼童因併發症早逝的風險非常高,而在生命結束前,痛苦很可能進一步加劇。

父母長時間商討後提出終止生命

由於幼童無法以任何方式表達意願,醫生多次與父母討論診斷、預後及各項治療方案。隨着檢查結果逐漸明朗,加上病情持續惡化,父母向主診醫生提出終止孩子生命,其立場在多次商討期間保持一致。

院內跨專業醫療團隊對診斷、預後及終止生命決定取得共識。不過,主診醫生按程序諮詢院外獨立醫生時,首批醫生雖同意病情不可逆轉,也不可能實質改善,卻認為幼童並非持續處於無法忍受的痛苦之中。

他們指出,癲癇發作雖為幼童帶來嚴重不適,但並非每一刻都在發生,因此仍有合理替代方案,包括調整藥物控制癲癇,以及採取緩和醫療。

新藥副作用令情況惡化

主診醫生其後按首批獨立醫生建議試用其他藥物,惟幼童因副作用出現更多不適,最終停藥。醫生認為,痛苦並非只源於癲癇,而是嚴重腦部損傷、腦性麻痺、視覺障礙、發展遲緩、呼吸困難及吞嚥問題的總和;即使癲癇受控,整體痛苦仍然存在。

父母與醫生亦曾多次討論緩和治療,包括長期鎮靜直至幼童因停止攝取水分及營養而死亡。父母認為這只會延長孩子的痛苦,沒有接受;主診醫生亦認為,長期鎮靜並非合理替代方案。

醫生再向另一名外區醫生尋求意見。該醫生評估後認為,除偶爾較平靜的時刻外,幼童大部分時間持續不適,頻密癲癇發作令無法忍受的痛苦清晰可見;嚴重而永久的腦部損害亦意味着幼童沒有合理發展及自理的可能,終止生命是唯一能解除痛苦的方法。

逐步進入深度鎮靜後離世

報告指出,荷蘭目前尚未訂立適用於12歲以下兒童的統一生命終結操作指引。涉事醫生按父母意願,先經靜脈逐步注射咪達唑侖及嗎啡,使幼童進入鎮靜狀態,其後再使用丙泊酚及硫噴妥鈉等藥物,讓幼童進入極深度鎮靜並死亡。

「晚期妊娠終止及初生嬰兒與兒童生命終結審查委員會」其後審視病歷、醫生口頭解釋及不同專家的意見,認為主診醫生已充分考慮反對觀點、嘗試建議治療,並曾諮詢多名獨立醫生,最終裁定其在判斷痛苦、評估替代治療、取得父母同意及執行程序方面均已盡到審慎責任。

嚴格而言與一般「安樂死」制度有別

外界普遍把案件稱為兒童安樂死,但按荷蘭法律,這類個案與能夠自行提出持續、深思熟慮請求的病人接受安樂死,在法律結構上並不完全相同。

荷蘭的《應要求終止生命及協助自殺法》自2002年生效,一般適用於能夠表達自主意願的病人,12至15歲未成年人亦須取得父母同意。本案幼童無法理解或提出安樂死要求,因此官方採用的名稱是「終止1至12歲兒童生命」,決定由醫生依據病情、痛苦程度、父母意願及獨立專業意見作出。

荷蘭自2024年2月1日起,把原本適用於晚期墮胎及初生嬰兒生命終結的審查規例,擴展至1至12歲兒童。根據官方說明,有關行為原則上仍屬刑事罪行;醫生只有證明面對緊急必要情況、符合嚴格審慎標準,才可主張免除刑責。審查委員會的裁決會送交檢察機關,而是否提出檢控,最終仍由檢方獨立決定。

首宗個案既沒有為兒童生命終結提供一個簡單答案,反而揭示最艱難的地方:當孩子無法表達意願,醫生與父母如何判斷痛苦已越過不能承受的界線;而當尚有治療可以嘗試,「可以繼續」是否便等於「應該繼續」。這些問題,醫學可以提供證據,法律可以設定門檻,卻仍不能完全代替一個家庭面對生死時所承受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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