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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9-28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9-28

見習督察掃兩女警臀部囚10周 定罪判刑上訴被駁回 維持原判即時服刑

38歲已婚時任見習男督察楊孟羲,被指在元朗警署和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掃兩名女警臀部,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非禮罪成,判囚10星期。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質疑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兩次均可能只是意外觸碰。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分析本案證據後,認為兩名女事主的證供可信及可靠,裁判官正確排除兩人是意外地被碰到臀部,而且楊案發時身為現職警務人員,侵犯同僚的行為嚴重破壞公眾對警隊的信任,判囚10星期才能充分反映刑責,遂駁回其定罪及判刑的上訴,維持原判,下令楊須即時服刑。

上訴指原審官錯誤否認兩次事件或屬意外觸碰

暫委裁判官陳安婷早前裁定被告楊孟羲2項非禮罪成,斥他身為警務人員以身試法、極不尊重女性同僚、在警署及警察學院進行侵犯,判囚10星期。女警Y稱在2023年11月某日在黃竹坑警察學院大操場「馬騮爬架」彎腰綁鞋帶時,感到有人以手用力掃其臀部一下,回頭時亦只見被告經過。女警X指2024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B8室外走廊位置,提取公務手機後面朝牆壁背向走廊檢查手機期間,突然感覺有人用手背從右至左水平地掃過臀部一下,感到極度不適,不禁尖叫一聲,隨即回頭張望,只看見被告在走廊上經過。

楊孟羲提定罪及判刑上訴指,女事主X指她隔衣被「手背」觸碰臀部,但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及分析隔衣感覺其實並不可靠,裁判官亦錯誤地否定有可能只是意外觸碰X及Y。他亦認為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全面考慮量刑整體性,就其警員身分給予過多比重,每罪判監5星期明顯過重。

暫委法官張潔宜以重審方式考慮本案證據,認為裁判官正確地排除質地十分堅硬的槍袋意外觸碰X的可能性,而且若楊孟羲當時沒有急速行經X身後刻意靠近X,身上的裝備根本不會意外觸碰到X,X也絕對不可能感受到持續及有壓力的橫掃接觸。而X當時身穿薄衣,絕對可以隔着衣服分辨觸碰她的物體是軟或硬,認為裁判官正確地接納X的證供。

有充足基礎排除意外觸碰可能性 判刑亦非明顯過重

張官亦指,被硬膠觸碰的感覺顯然與被手背觸碰的感覺截然不同,認為裁判官有充足基礎排除槍柄意外觸碰到Y臀部的可能性,也正確排除楊孟羲的手意外碰到Y的可能性。即使涉案兩次觸碰均屬隔着衣物、一秒間掃臀部一下,但張官指無論在街上、港鐵車廂或工作場地非禮女性的行為均屬嚴重,亦是令人討厭及感到不齒的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反映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及補償受害人和親友所受的委屈。

張官提到,楊孟羲案發時身為現職警務人員,其身分明顯構成加刑因素,他侵犯同僚的行為涉及違反誠信,顯然會令警務處蒙羞,嚴重破壞及辜負公眾對警隊的信任,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不足以反映刑責及案情的嚴重性。張官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2項非禮罪成,就兩罪判囚10星期能充分反映刑責,並非明顯過重,故駁回定罪及判刑的上訴,維持原判,下令楊孟羲保釋被取消,須就本案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HCMA186/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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