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旬躁父淫辱親女10載認強姦等15罪 官指事主活在煉獄10年 批被告悔意流於表面重囚22年
48歲地盤工人10年間強姦女兒14次,曾乘女兒來經時生病時強姦對方,甚至明言「我生你出來,我要你生就生,我要你死就死!」直到女兒24歲時被姦後忍無可忍報警求助。地盤工人早前承認強姦及未經同意下肛交共15罪,特委法官郭棟明一度考慮判處無限期監禁,今早在高等法院批評被告視女兒為性玩具,完全漠視其身心創傷,令女兒10年來活於煉獄之中,悔意流於表面,認罪僅因定罪無可避免,終重判監禁22年。
被告Y.S.承認14項強姦及1項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罪共15罪。
事主13歲遭親父奪貞操 月事來潮仍不放過
郭官判刑前交代被告生於1977年,任職地盤工人,事主及幼子先後於2000年及2004年在深圳出生,被告2012年移居香港,家人則於4年後來港團聚。郭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工作勤勞,早出晚歸,支撐家庭生計,惟郭官反駁被告妻子同樣需要工作,工時甚至比被告更長。郭官逐次詳列犯案過程,早在2014年事主13歲還未有月經時,被告便已在返回深圳探望之時強姦事主,事主掙扎不果,遭被告奪去貞操,私處流血,感到痛楚;被告又試過同一日短時間內強姦事主2次,明知事主來經見紅仍犯案。
反抗即被摑臉扯髮 發燒不適還被姦
郭官續指事主16歲時,被告強行到上格床強姦事主,期間一度強行肛交,令事主感受到劇烈痛楚;事主同年某日放學後再次遭被告強姦,事主一度反抗,惟遭被告摑臉扯頭髮,束緊雙手大腿,終停止反抗以免再次被毆,而傷痕數日不退;被告阻止事主隨母親回鄉,即使事主發燒不適,仍強姦對方,事主曾質問被告何以自己不適仍要強姦,被告回應指強姦能為事主帶來溫暖和舒適;被告其後再多次乘妻子上班時犯案,上下其手,要求事主手淫口交,事主掙扎時被告反問事主何以拒絕自己。事主後來伺機拍下犯案片段及傷勢,最後一次犯案後,忍無可忍便報案求助,到醫院檢驗。
事主事後患嚴重抑鬱及創傷後遺症
創傷報告指事主患上嚴重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經常失眠,食慾不振,心情低落,持續受性侵痛苦回憶纏繞,間中出現短暫解離症,失神無意識,長期憂慮要出庭作供,擔心被告獲釋後會在街上偶遇,就算人有相似都會令事主驚恐,更害怕被告將來會暴力報復自己,一直保持非常警覺,長遠計劃移居海外,雖然用藥後情況改善,惟事主仍受副作用困擾。郭官續引述指即便如此,事主仍努力維持正常工作及社交生活,從家人得到支持力量,接受心理治療後顯著改善,然而去年接觸父系親屬後病情復發,喪失動力,逃避社會。
官曾考慮判無限期監禁
郭官提到曾一度考慮判處無限期監禁,惟有見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性罪行機會屬低至中等,沒有戀童等性癖好,對社會不致於危險得要判處無限期監禁。然而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反省有限,對犯案過程表述不一,輕視案情及對女兒的影響,需要持續評估重犯風險。郭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會面時表現迴避,初時合作尚見笑容,後來談及案發過程時逐漸激動,更認為案情誇大而不禁失笑,質疑無需要查問下去,要求終止會面。郭官續指被告被捕後警誡下保持沉默,錄影會面中在律師陪同下拒絕回答問題,郭官認為被告悔意流於表面,認罪僅因定罪無可避免,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因素值得減刑。
常查問事主經期以在體內射精
郭官續指被告脾氣暴躁,經常暴打家人,會阻止事主回鄉探親,要求事主留港完成家務,事主曾要求隨母親回鄉探親,結果惹來被告大怒,痛毆事主,被告更曾試過持刀威嚇家人,摔破家中物品,家人驚恐之下,總不敢拒絕被告。郭官指出被告更經常查問事主經期,以在體內射精,再買避孕藥給事主避孕,又曾強迫事主網購壯陽藥及潤滑劑,供犯案時使用。
官斥被告令女兒活於煉獄10年
郭官指被告強姦事主,自行決定強姦時間方式,視事主為性玩具,完全漠視其身心創傷,明明在幼子臨時返家之際有能力克制自己中止犯案,卻一直縱容一己野性凌辱事主,令女兒10年來活於煉獄之中,若非事主前年挺身而出報案,被告定必繼續侵犯事主,本案案情之重幾乎無出其右。郭官判處被告15罪合共監禁22年,直言被告沒有一日不應得,又指若然行為良好被告可能服刑15年左右便會獲釋,但是15年鐵窗生活都顯然不足以彌補事主10年苦難,寄語被告好好反省自己所作所為,衷心希望事主早日忘卻傷痛,重過新生。
案件編號:HCCC154/2026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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