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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12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12

兼職文員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官:特別情況酌情判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19歲暑期兼職文員去年中學文憑試放榜後,三度在中港城男廁牆上寫上「光時」口號及「炸死李家超」等煽動字句,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受審。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煽動罪成,總裁判官蘇惠德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的犯案手法傳播力較網絡低調,受眾及影響力有限,被告或受虛假資訊誤導犯案,認為本案存特別情況酌情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男廁牆上寫煽動字句傳播力較網絡低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告用馬克筆在男廁牆上塗鴉,屬輕微的損毁,清潔費僅1500元。但被告否認在男廁牆上寫有煽動字句,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顯示出悔意。蘇官認為,其犯案手法的原始,傳播力較網絡傳播等低,在短時間內會被管理處清理,其影響力及受眾有限,當中亦涉及粗言穢語,顯示被告有情緒宣洩的成分。但口號帶有污名化警隊及行政長官的字眼,引起他人的敵對情緒。蘇官直言,煽動罪嚴重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法庭需維護公眾利益,判刑需具有阻嚇作用。

曾獲選傑出學生 表達能力欠佳曾遭欺凌

蘇官引述報告指,被告患有自閉症,心理狀況不適合進行紀律訓練,而被告因考試失利,才以錯誤方式抒發情緒。蘇官認為,被告就煽動罪在報告的取態相比審訊時有所改善。另外,被告學業成績進步,曾獲區內傑出學生,老師對被告的評價正面,亦曾在國慶主題的鋼琴比賽獲金獎,現於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就讀數碼媒體高級文憑。蘇官從錄影會面可見,被告的表達能力不高,社交溝通能力欠佳,更曾成為欺凌對象,但被告仍正面及積極地完成學業,品格發展及表現亦顯示沒有根深蒂固的反社會特質,若判處拘禁式刑罰會令被告多年的學業努力付諸流水,削弱他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

或受網上資訊誤導形成偏頗心智及扭曲觀念

蘇官續指,被告十分珍惜升學機會,在還押期間督促父母協助繳交學費。在2019年反修例事件發生時,被告年僅12歲,心智處於逐步發展的階段,未必對社會有辨別是非的能力,不排除受到網上片面或虛假資訊的誤導,逐漸形成偏頗的心智及扭曲的觀念。而警方在檢取電子裝置時,沒有發現其他違法的資訊。蘇官認為本案屬單一事件,有適當的治療便可重塑被告的正確是非觀念,法庭願意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基於被告初犯、心智及求情等因素,認為本案存特別情況,酌情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官指被告本性純良籲今後奉公守法

蘇官判刑後勸喻指,被告本性純良,儘管被告因本案被定罪,並非代表不容許被告表達意見,但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絕對,而是相對,必須在合法的情況作出。蘇官直言,本案理應是被告經考試失利後的重大挫折,儘管被告被裁定罪成,但只是定義被告的違法行為,並非定義被告的未來,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未來有無限可能性」。

患自閉症社交及溝通能力不足

辯方引述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患有自閉症,其社交及溝通能力不足,被告經治療學會處理壓力的方式後,沒有再發惡夢,問題有所改善。心理報告指,被告由內地來港,母語是客家話,要接受言語治療,而被告在小學時被推入女廁遭校園霸凌,因此導致被告進入廁格會勾起焦慮及心理壓力。另外,被告是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學生,對數碼媒體有強烈的興趣,希望繼續在此行業發展事業或進修。心理學家認為,被告現時已不再受2019年或兒時經歷困擾,因缺乏社交溝通技巧及情緒管理能力而犯下本案,建議持續接受治療改善問題。

報告認為不適合入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建議判感化

至於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對壓力及表達情緒的問題需要得到幫助,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不適合進入教導所及更生中心。感化官的報告指,被告缺乏管理情緒及情緒抒發能力,習慣壓抑情緒及壓力,需持續精神輔導,加強守法意識,認為被告不適合社會服務令,建議被告接受12個月感化令。辯方求情指,被告的父親身體狀況欠佳,患有前列腺癌及胃癌,被告身為獨子的心願是能照顧父親。再加上,被告及家人已繳交新學期的學費,被告亦有強烈決心繼續學業,望法庭考慮非監禁的刑罰。

被告梁佳樂,被控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3238/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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