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代煙草國企前總經理吳應祿持4億元賄款 新加坡男商人脫洗黑錢罪 官指或屬正當投資
煙草國企川渝中煙前總經理吳應祿,被指購入內地上市公司恩捷股份時,為隱瞞身份安排新加坡煙草商人代持,恩捷董事長李曉明先向煙草商人出售股份其後回購。煙草商人涉嫌明知款項屬賄賂所得,仍在香港匯豐銀行帳戶收取逾4億元人民幣,因而被控洗黑錢罪。暫委法官李志豪今午在觀塘法院裁決指本案缺乏關鍵證人吳應祿供詞,案發前電郵等證據亦支持被告說法可能屬實,涉案買賣屬正當投資,遂裁定被告洗黑錢罪脫。
李官指本案源於一宗指稱上游賄賂罪行,李曉明李曉華兄弟創辦雲南紅塔塑膠有限公司,2000年成為煙草國企川渝中煙的包裝供應商。李氏兄弟2010年起開發鋰離子電池隔離膜,川渝中煙時任總經理吳應祿認為生意有增長潛力,想投資入股成為股東,惟因國企職責如同官員,遂安排被告陳金水代為持有百分之七股份,李氏兄弟為免得失吳應祿而屈服,股份最終由李氏兄弟公司於2019年回購,作價逾4億元人民幣,由被告在香港匯豐銀行帳戶收取。被告曾於審訊中作供,承認2020至2021年案發期間曾處理上述4億元,惟堅稱屬個人投資,與吳應祿無關。
涉案買賣或屬正當投資
李官裁決指本案關鍵在控方能否證明上游賄賂罪行,而被告供詞又是否可信。李官分析指本案缺乏關鍵證人吳應祿供詞,即使採納李氏兄弟供詞,最多也只能證明2人認為答應出售股票是在幫吳應祿一把,並相信被告代表吳應祿持有股票,僅此而已,沒有任何證據可以呈堂支持賄賂指控。
李官轉指無法斷言被告供詞不實,庭上證據均與其說法一致,被告詳述出售股票後款項去向,毫無異常,如果被告收取的果真是黑錢,然而再分發予眾多人士,豈不是會增加風險令到東窗事發或無法收回款項?李官續指案發前幾年被告已經發送電郵予李曉明,當中稱願意賭一把,反映其投資取態,而且買賣始於2014年,其後公司盈利經歷過高高低低,又要符合內地法規,還有無數股份報價談判,可以證明涉案買賣屬正當投資,因此裁定被告罪脫。
案件編號:DCCC1588/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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