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教師隱瞞受查以獲聘 3項欺詐罪成保釋候判
31歲男子獲聘為路德會啟聾學校教師時,向校方隱瞞自己受查被控,早前受審時解釋指廉署人員曾警告勿向他人披露。裁判官施祖堯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獲聘條款包括要披露調查,被告必然清楚他根本無法履行條款,理應婉拒簽約,但卻2次簽約,裁定被告3項欺詐罪成,押後至下月15日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無向校方披露受查及遭起訴
施官裁決引述案情指,被告游昇浩2021年接受廉署調查,同年9月1日被捕,其後多次到廉署續保。被告翌年7月通過了路德會啟聾學校2輪面試,同月29日簽約獲聘為合約教師,合約其中一款申報資料指明教師如涉任何訴訟程序包括但不限被警方逮捕或專業失德,要即時向學校報告,如故意虛報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校方將施以紀律處分。被告其後續保時,獲告知該案仍在調查中,但毋須續保。被告於2023年3月致電廉署查詢調查進度,獲告知調查仍然繼續,他仍是嫌疑人,惟從未向校方披露自己受查。同年8月被告獲聘任為常額教師。同年11月被告遭廉署起訴,惟沒有知會校方,啟聾學校校長從新聞得悉後,12月向被告查詢相關刑事檢控。
辯方辯護指廉署人員提醒被告案件正在調查中,除律師之外不能對任何人披露,否則違法,被告母親亦供稱聽到上述說法,因此2022年7月29日被告獲啟聾聘用時沒有向學校披露受查。廉署人員作供時承認警告被告不可與其他被告討論,惟否認曾告訴被告不能通知學校自己受查,施官認為其證供合符常理,沒有矛盾。另一位廉署人員確認續保時曾聽到同事說過不可對任何人披露調查,惟覆問下改稱是不可與涉案人士披露調查,施官認為其證供清晰可靠。
明知無法履行披露條款仍簽約
施官分析指被告證供有重大不合情理之處,拒絕接納,解釋指依其證供仍不能自圓其說,廉署人員告訴被告不能對任何人披露案情,而後來獲聘時有條款要求要披露調查,被告必然非常清楚自己根本無法履行披露條款,理應婉拒簽約,但被告卻2次簽約履行條款。施官因此推論被告唯一意圖根本是想隱瞞以接受校方聘請,不折不扣屬欺騙目的。施官指校方在不知被告受查被控下持續聘用,沒有因為隱瞞而即時解僱,令校方蒙受不利,因此裁定被告3項欺詐罪成。
辯方求情時交代,被告案發前先後任職保險公司及入境處,任職保險公司時有其他人會以被告名義開發單據,被告辭職後情況持續,而被告則向入境處申報沒有其他公司,由於被告沒有正式辭職文件,故遭懷疑作出虛假陳述而受查,受審後虛假陳述指控最終罪脫,惟因開發單據而引伸的控罪則罪成,被判緩刑。
控方指本案涉及違反誠信,被告隱瞞受查而獲校方聘用支薪,但校方知情後仍繼續聘用,故其後薪金則毋須考慮作量刑。辯方反駁指本案不涉違反誠信,被告隱瞞受查的得益僅得簽約一事,與後來教師職責無關。施官提到若校方最初知情的話未必會聘用被告,辯方指案發後校方仍然聘用被告。
案件編號:WKCC228/2026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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