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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10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10

網上籲公開非禮案女事主資料囚兩周 30歲男子上訴得直改判緩刑2年

30歲屈臣氏男員工前年在網上平台發文,要求網民「起底」披露受匿名令保護的非禮案女事主個人資料,留言指「希望有知情人士唔小心講咗條女啲資料出嚟」。他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被判囚2個月,但他不服刑罰過重提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今頒判詞指,他並非一時衝動或不知情下碰巧發布留言,判處即時監禁適當,但認為女事主個人資料最終並沒有被公開,涉案留言只吸引了6個「讚」,最終裁定他刑罰上訴得直,改判監禁2個月,緩刑2年。

上訴人陳奕霖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拒絕接納上訴人情況屬一時失言,認為本案判刑明顯過重,並與另外兩名同帖同罪被告的判刑存在極大差異。張官以重審方式考慮證據,認為裁判官並非單純因缺乏特殊情況而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而是詳細考慮案情、受害人情況、公眾利益及阻嚇需要,最後才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

留言只吸引6個「讚」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張官認為上訴人是必然經過思考才網上平台發布煽惑他人「起底」的留言,並非在不知情下偶然及碰巧發布留言,亦非在與他人閒談時一時衝動說出有關說話。至於非禮案女事主個人資料最終並沒有被公開披露,張官認為本案挑戰及干擾法庭執行公義,影響公眾利益、法治及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防止同類行為,避免日後受害人因害怕遭披露身分而不敢報案或作供。

張官認同即時監禁是適當的判刑選擇,在網上社交媒體煽惑他人亦是加重案情嚴重性的因素,但考慮到上訴人認罪、有良好背景、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涉案留言只吸引了6個「讚」、沒有證據顯示其留言引致其他人回應等,認為可考慮以緩刑方式處理,最終裁定他刑罰上訴得直,改判監禁2個月,緩刑2年。

案件編號:HCMA315/2025(ESCC642/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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