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律師肖湘報考香港律師資格試被拒 司法覆核遭駁回 官指未窮盡上訴途徑
內地執業律師肖湘去年3月報考香港律師會海外律師資格試,惟只得4年6個半月內地執業經驗,未達5年要求,尚欠不足半年經驗,因此遭律師會拒絕報考。肖湘去年7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律師會決定及退款6,600港元,重新考慮其報考資格。法官高浩文今拒批司法覆核許可,解釋普通法及非普通法管轄區之間差異重大,不涉歧視,肖湘未窮盡其他方法上訴,本案完全不適合司法覆核,肖湘須付訟費。
申請人為肖湘,答辯人為香港律師會。判詞交代申請人10年前及4年前分別在內地長沙中南大學和美國艾默里大學法律學院取得法律學碩士學位,自2019年起在內地執業,去年在美國紐約州成為合資格律師。申請人去年3月申請參加海外律師資格試(OLQE)中的非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組別,並支付了6,600元款項。香港律師會同年5月拒絕申請人參與OLQE,指扣除赴美升學1年,申請人累積只得4年6個半月執業經驗,未達5年內地執業經驗要求。申請人去年7月中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香港律師會決定,重新考慮其參與資格,並要求法庭下令律師會退款。

申請人未窮盡上訴或替代方法
法官判決指司法覆核及補救措施乃無計可施時的最後手段,此前一般申請人理應窮盡所有上訴或替代方法,否則法庭或行使酌情權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唯有避免在個別例外情況造成嚴重不公時,法庭才會即時介入,惟本案不在其列。法官指出申請人若不滿律師會決定,理應循上訴機制提出上訴,用覆核機制由原訟庭覆核,有清楚有效途徑,完全不適合司法覆核,故拒批許可。
申請人陳詞指律師會決定基於歧視或普通法及非普通法管轄區之間的不平等待遇,非普通法管轄區者要多3年執業經驗才能參與同一個資格試。法官反駁指兩者之間分野重大,上述要求出於實際需要,確保考生足夠熟悉本港普通法原則;普通法下執業需要用案例歸納推理,依賴訟辯盤問;不同制度下思維解讀均有所不同;加上普通法管轄區有更多不成文慣例及傳統,例如收費方式等,故不構成歧視,亦無不公。
翻查香港律師會網頁,持有執業證書之律師名錄之中暫未見肖湘。
案件編號:HCAL 1602/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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