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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31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31

誘網上識16歲少女返家強姦判囚8年 男子上訴刑期得直減刑半年 官建議交友App設舉報機制

4年前,41歲男子透過交友程式「Heymandi」,假冒27歲男子認識16歲少女,邀請她回家「玩貓」並稱每周給她千元零用錢,少女上門後遭強姦,男子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囚8年。他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認為少女不能肯定男子未使用安全套時有否插入其體內,其後男子性交時亦主動戴上安全套,故批准其刑期上訴,減刑至判囚7年半。上訴庭特別提到年輕人上網交友易陷風險,交友應用程式營運商有責任設保障及舉報機制,核實用戶資料真實性,嚴禁曾犯嚴重不當行為用戶在毫無後果的情況下建立新帳戶。

定罪上訴駁回但刑期減半年至7年半

現年44歲上訴人陳子進早前質疑,原審法官胡雅文引導陪審團時沒有提及陳子進真誠但錯誤地相信事主同意性交等,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拒批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陳子進再提定罪及刑期上訴,補充指大律師不稱職地未有將醫療報告呈堂,又質疑原審法官把他未有使用安全套視為加刑因素是否正確。

上訴庭分析指,上訴人投訴原審代表大狀簽署兩份承認事實前未有取得其同意,但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上訴人又指大狀沒有傳召醫生出庭作供,但上訴庭指該醫生實際上從未親自檢查過女事主X,根本無法就X的任何檢查作證,駁回其定罪上訴。

上訴庭指,本案涉及任何交友應用程式或金錢安排,上訴人以玩貓為藉口誘騙X到家中,企圖與她發生性行為,未見面前已主動提出每星期給她1千元,要求X將他當作親哥哥或男朋友看待。兩人有25歲的年齡差距,上訴人在性交初期沒有使用安全套,但X也無法肯定當時上訴人有否把陽具插入X體內,可見有關證供並非完全清晰,故批准其刑期上訴,減刑至判囚7年半。

營運商有責任保護未成年及易受傷害用戶

上訴庭特別提到,近年愈來愈多年輕人透過社交媒體和網絡軟件結識陌生人,本案女事主年僅16歲透過交友應用程式認識了虛報年齡、隱瞞真實身份和意圖的陌生人,被誘使進入其住所並遭強姦,可見年輕人多麼容易被年長陌生人接觸、培養並引誘到私人環境中。

數碼科技改變人類溝通和建立關係的方式,但亦增加了網絡虐待與剝削的機會,上訴庭認為社交媒體及交友應用程式的營運商,創建平台讓罪惡發生,不能只把平台上發生的嚴重刑事行為僅視為執法部門的責任,亦有責任保護未成年人及易受傷害用戶免受傷害,建議平台設清晰的保障機制,核實資料真實性,警告與陌生人私下會面的風險等,讓用戶可簡單舉報可疑、虐待或犯罪行為,迅速與執法機構合作,嚴禁曾犯嚴重不當行為的用戶在毫無後果的情況下建立新帳戶。

陌生人利用網上匿名性和表面熟悉感去接近年輕又易受傷害的用戶,年輕人無論被再三公開警告亦繼續自陷風險,網上平台營運商缺乏具體的規管義務,也沒有明確的法定或行政責任,放縱被禁用戶註冊新帳戶重新出現。上訴庭認為社交媒體和網絡平台的營運商絕不能助長犯罪行為,需共同承擔建立穩健舉報機制、預防犯罪、發警告及與當局合作的責任。

上訴庭又指,單靠法官是無法解決複雜且不斷演變的網絡罪行,立法機關、法庭、執法部門、學校、社會服務機構,均須持續協調及關注網絡罪行情況,甚至網上平台營運商也有責任盡可能減少年輕和易受傷害用戶再次受害的風險。

案件編號:CACC171/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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