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接班人宗馥莉遭禁挪用港資產 再申上訴許可遭拒
娃哈哈集團創辦人宗慶後病逝後,其3名私生子女宗繼昌、宗婕莉及宗繼盛入稟內地法院,要求「同父異母姐姐」兼集團接班人宗馥莉依從父親生前指示,為3弟妹在港設立總額21億美元的3個信託,另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下令宗馥莉暫時不得動用香港滙豐銀行帳戶資產,並須披露帳戶餘額及資產流向。香港高院去年批出有關命令,宗馥莉不服及申請上訴許可被拒後,去年10月再向上訴庭提出申請,上訴庭法官林雲浩及法官夏利士今頒下判詞,駁回宗馥莉的申請及下令她須支付25萬訟費。
不同意暫停動用涉案資產命令等同資產凍結令
案件原告為宗繼昌、宗婕莉及宗繼盛,而被告為現任娃哈哈集團前主席宗馥莉及建浩創投有限公司。
去年高院批准原告方申請,下令宗馥莉一方暫時不得動用香港滙豐銀行帳戶資產,並須披露帳戶餘額及資產流向。宗馥莉一方申請上訴許可,遭暫委法官林展程拒絕,指涉案資產若未獲妥善保全,信託權益恐成空談,但當時法官批准暫緩部分資產披露令,直至宗馥莉一方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拒絕宗馥莉一方的上訴許可申請。判詞指,宗馥莉一方提出法官未有要求原告方證實涉案資產有實質的虛耗風險,相關命令亦變相是一個資產凍結令。惟上訴庭不同意相關命令是資產凍結令,亦不認同相關命令的門檻是原告方須證明實質虛耗風險,而須否透過相關命令去提供保障,這是法官基於當前事實而作出考慮,而宗馥莉一方並未提出足夠基礎去挑戰一個這麼高的門檻。
資產披露令只為有效執行暫停動用資產命令
宗馥莉一方亦指法庭沒有考慮到原告方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相關命令,以為沒有審視到原告方提出的信託與受託關係。惟判詞指法官已考慮到原告方給出的解釋和專家證供,雖然上訴庭同意有重大議題,但在現階段均不可能達至最終裁決。
此外,判詞亦指資產披露令是輔助執行另一命令,雖然宗馥莉一方指原告方亦有向杭州中級人民法院申索相關濟助,但香港法庭的資產披露令只是為了確保暫停動用涉案資產的命令能有效執行,而法官亦有考慮到這一點,故宗馥莉一方並無合理可爭辯的基礎。
案件編號:CAMP200/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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