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亂倫父阻幼女報案認妨礙司法公正罪 官指情況特殊判囚1年緩刑2年
2兄弟10年前涉嫌與親妹亂倫,多次性交,原被控亂倫等多罪,惟因案發時年少無知,2人先後無罪釋放。3人之父6年前知情後陷入兩難,混亂間阻止女兒報案,被控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父親開審後認罪,求情指當日犯案只為維繫家庭。事主亦為父親撰文求情希望早日結案,讓父親越洋團聚,重過新生。法官李素蘭今午於高等法院判刑指本案情況特殊,父親犯案不是為了自保,終酌情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女事主X 48歲父親L.W.D.早前承認於2020年5月6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L.W.D.要求X不要就其指稱遭L.H.C.J.及L.H.C.N.性侵向警方報案。
父獲悉事件後要求女兒原諒兄長別報警
法官撮述案情指,被告L.W.D.與妻子於2001年至2006年間誕下長子L.H.C.J.、次子L.H.C.N.及女事主X,案發時同住於沙頭角。X 2020年情緒受困,在精神科轉介下會見社署社工,同年5月6日單獨會面期間,X向社工透露就讀小學時曾遭2名兄長性侵,社工回應指事主應通知父母報警處理。社工通知被告夫婦後,被告安排X暫住馬鞍山外婆住所,社工提醒被告夫婦不要向2子透露此事,亦不要查問或干預X。X翌早致電社工,反口指出於敵意而虛構2兄指控,社工多次約見X或家訪不果,終停止跟進。
X翌年開學後會見中學社工,透露本案表明希望報警。被告翌日被捕,錄影會面下交代2020年5月6日前往外婆住所時曾詢問X,聲淚俱下兩度要求X給予1次機會2兄,原諒2人不要報警,以免家庭破碎,一夜間失去3名子女,道歉間2人痛哭相擁。被告坦承當時不知所措,犯案只是為了保護家人。
官指被告思緒混亂中犯案非為自保只求維繫家庭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任職混凝土泵操作員,過去雖有7項案底,惟皆30年前往事,犯案時被告在兩難之下思緒混亂,一邊女兒受害剖白,另一邊2子被指控肇事,天下間沒有父親知道如何處理,結果做錯決定。辯方又指被告不是局外人,犯案也非為了自保,被告在傳統家庭觀念下深感羞愧,難以面對親友,情緒混亂下想盡力維繫家庭才犯案。辯方提到事主今年已撤回指控,為被告撰文求情指希望案件盡快完結,讓家庭重回正軌,如今父女關係健康,事主前往海外進修醫學,期望被告越洋團聚,重過新生。
法官判刑指被告妨礙之亂倫性侵指控嚴重,惟因被告身兼投訴人及被告人之父親,不欲痛失3名子女於混亂中犯案,只是為了在悲劇之中維繫家庭,而非另有盤算犯案自保,而過程中沒有威嚇或向事主施壓,犯案手法不精密。法官續指被告錄音會面中和盤托出,審訊中亦不反對錄音會面呈堂,其後認罪。法官考慮到被告30年來已改過自新,成為顧家父親,擔當家庭經濟支柱,認為本案情況特殊,終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次子表證不成立獲釋 長子亦曾被控後因證據不足獲釋
24歲次子案發時介乎11至14歲,原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受審。控方在開審時表明女事主X不會出庭作供,法官李素蘭在審訊第5日向陪審團指控方證據未能確立7罪的控罪關鍵元素,也沒有證據顯示未滿14歲被告在行事時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錯誤,而法律推定10至13歲的兒童不具備犯罪能力,除非控方能證明被告明知其行為屬錯誤而堅持作出有關行為,否則只會歸類為頑皮或幼稚惡作劇。法官指控方單憑證明被告曾與親妹性交等行為,並不能證明被告知道其所作所為是錯誤,因此無法將被告定罪,遂指示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下令被告無罪釋放。
據悉,涉案長子最初亦一同被控,惟因證據不足以證明犯案年齡,早前交付高等法院後獲准釋放。根據《少年犯條例》第3條指,「現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
案件編號:HCCC302/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星島網WhatsApp爆料熱線(416)6775679,爆料一經錄用,薄酬致意。
>>>立即瀏覽【生活百答】欄目:新移民抵埗攻略,老華僑也未必知道的事,移民、工作、居住、食玩買、交通、報稅、銀行、福利、生育、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