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移民夫婦無收入未報海外資產 主動補報還是被稅局重罰萬元⋯⋯
【星島綜合報道】加拿大納稅人若擁有海外資產卻未申報,將因未提交或逾期提交「T1135海外收入核實表」,面臨加拿大稅務局(CRA)所處以的嚴厲罰款。
對此,部分納稅人選擇繳清罰款了事,也有人選擇抗辯。抗辯程序通常先致函CRA懇求減免罰款,若遭拒絕,則案件將移送聯邦法院,由法官裁定CRA官員拒絕減免的決定是否合理。
2026年6月聯邦法院的一項最新判決,正是針對一對因未按時提交T1135表格而遭重罰的移民加拿大的夫婦。
申報新規與逾期重罰機制
在審視本案細節前,先概述海外資產申報及逾期罰款規則。
若納稅人於上一年度任何時間,所擁有的「指定海外資產」總成本超過100,000元,則必須填報T1135表格。海外資產包括位於外國例如佛羅里達州的銀行賬戶資產,以及所持在非註冊帳戶中的美國上市公司,例如蘋果(Apple Inc.)或英偉達(Nvidia Corp.)等公司的股票。個人用途的資產例如亞利桑那州的柏文則不在此列,登記在註冊退休儲蓄計劃(RRSP)或免稅儲蓄賬戶(TFSA)等註冊賬戶中的資產同樣獲得豁免。
未提交此表格者,每天將面臨25元的滯納金,最高可達2,500元,並加計欠稅利息。若納稅人屬「明知故犯或因嚴重疏忽」而未提交,罰款將飆升至每月500元,最高可達12,000元。逾期24個月後,罰款將變更為海外資產成本的5%,並扣除已評定的罰款。
這宗最新T1135訴訟案涉及一對夫婦,他們於2018年10月移民加拿大,次月返回印度並停留至2019年5月。返回加拿大後,這對納稅人申報了加拿大稅務,卻忘記提交2018年和2019年的T1135表格。
他們後來才意識到,應從移民當年起就提交T1135表申報海外資產(雖然新移民在移居當年通常享有豁免,但該夫婦十年前就曾短暫居留加拿大,故不適用該豁免)。他們一發現漏報,便於2022年4月主動補交缺失的T1135表格並完成常規稅務申報。
然而,CRA並未對其誠實補報予以通融。2022年6月1日,CRA向該夫婦發出2018和2019課稅年度的重新評稅通知書,指出由於逾期申報T1135,兩人每人每年各被處以2,500元罰款(每人總計5,000元),並加計欠稅利息。
對納稅義務雙方理解各執一詞
納稅人隨後致函CRA申請減免罰款與利息,強調他們已盡責且出於善意糾正錯誤,且該錯誤對其應納稅義務的影響微乎其微。同時,由於兩人並無收入、全賴兒子扶養,支付罰款將導致經濟困境。
納稅人解釋,未申報是因為對政策有誤解,誤以為該表格僅針對超過100,000元的「海外收入」,而非成本達100,000元的「海外資產」。且此誤解事出有因,因為該表格的名稱為「海外收入核實表」,但事實上即便當年海外收入為零,只要海外資產成本超過100,000元就必須填報。
CRA首輪審查官認為,由於納稅人的T1135表直至2022年4月才提交,並未「及時糾正違規行為」。不過,還是給予了部分減免,將兩次逾期申報視為單次逾期,並取消了2018年的罰款與利息。
納稅人隨後申請第二輪複審,重申作為2018年底才定居的加拿大新移民,對申報法規感到困惑。然而,CRA二級複審員拒絕了進一步減免的請求,認定納稅人有責任確保按時申報,並指出CRA已提供各類出版物協助新移民報稅。
奇特的是,該審查官更在報告中宣稱兩位納稅人「均有不按期申報的前科、故意欠繳稅款、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且未迅速補救疏漏」。最終,CRA認定納稅人關於經濟困境的主張毫無根據,因為CRA對經濟困境的定義為無法負擔基本生活必需品。
聯邦法院:稅局邏輯荒謬
這對夫婦隨後向聯邦法院提起上訴,申請對CRA二級審查官拒絕減免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與以往案例相同,聯邦法院的核心職責是確定CRA拒絕減免的決定是否合理。
法官在審閱案件細節與背景後,指出CRA審查官的評估「存在問題」。審查官顯然將該夫婦逾期提交2018和2019年T1135表格的行為,直接當作兩人「有不按時申報前科」的證據。
法官在判決書中直言:「CRA官員將納稅人未能提交2018和2019年T1135表格的事實,作為拒絕其免除2018和2019年T1135表格罰款申請的支持因素。這種循環論證邏輯往往會導致不合理的結果,因為它把申請減免的前提,直接變成了拒絕減免的理由。」
基於此謬誤,法官最終下令將本案發還CRA,交由另一位官員重新審理。
圖: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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