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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21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21

時任男警訛稱自住物業實際出租 騙逾460萬元按揭貸款 判200小時社服令

33歲時任男警員6年前申請按揭貸款時,向銀行訛稱物業用作自住,惟實際出租逾2年,騙取逾460萬元按揭貸款,因而遭廉署起訴。涉案男警早前承認2項欺詐罪,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及無案底,認為案件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終判處200小時社服令。

被告黃達穎,承認兩項欺詐罪;他與母親陳雅秋另涉兩項串謀詐騙罪則獲撤回。

案發時黃是一名警員,他於2020年7月22日簽署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以港幣500萬元購買涉案九龍振華道50號樂雅苑F座某室一個住宅物業。黃為此分別向匯豐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申請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

以自住為名申按揭貸款實將物業出租

匯豐銀行於同年8月3日向黃解釋自住規定後,他以債務人身份遞交按揭貸款申請書,申請貸款450萬元,按揭成數為9成。按揭保險計劃規定物業須由債務人,或其直系家屬自住。黃其後簽署該確認書及借款人聲明書,並確認他明白自住規定,最終獲發約463萬元按揭貸款。

黃獲批貸款前,曾與友人討論涉案物業的租賃事宜,他亦披露目標租出物業一至兩年。黃於同年12月經地產代理公司與一名姓勞女士簽署臨時租約,勞於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間租用並居於涉案物業。水費單應黃的要求以他的名字登記,黃不時收取水費,勞於2023年4月遷出該物業。在租賃期間,被告收取租金共約30萬元。至前年5月,黃被捕,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ESCC314/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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