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例︱举例“劫国安犯” 邓炳强:劫狱非国安罪 特首发证明书可认定危害国安
政府拟订国安附属法例,行政长官可发证明书认定某刑事罪行属危害国安案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今日(8日)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举行紧急联席会议。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会上以“劫国安犯”举例,指劫狱罪行本非危害国安,但只要特首根据事实认为是危害国家安全,就能发出证明书。
审讯中途现国安证据可申发证明书
经民联吴永嘉表示,假设一名被告原本因盗窃罪被起诉,但审讯期间证供显示,其盗窃目的是为了取得可用于分裂国家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关注整个审讯程序是否会转为由指定法官处理,甚至未必公开聆讯。
邓炳强表示,如果调查期间已经清楚知道盗窃的目的是为了危害国家安全,其实一开始就能用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罪行去检控。如果在审讯途中才出现证据,发现原来与危害国家安全有关,根据《国安法》47条指出,若审讯期间遇上需要澄清事实是否与国安有关,就可以要求特首发出证明书,当特首发出证明书 ,届时会采取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的审讯程序。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

经民联吴永嘉。

邓以“劫国安犯”为例子作说明。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今日(8日)就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举行紧急联席会议。

政府拟订国安附属法例。资料图片
加强法例明确性
邓炳强会上再向议员举例,指“本身是一个人去打劫,劫一个国安犯出来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事实”,但劫狱这个罪行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可能会有争拗,修例后只要特首根据事实,“觉得劫狱、劫国安犯这个事实是危害国家安全”,从而发出证明书证明这个事实是危害国家安全,日后检控就能启动相关程序。换句话说,如果不是由特首发出一个证明书的话,就不会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加强了法例的明确性。
记者:黄子龙
摄影:汪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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