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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17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17

嫌乘客物品多拒載罪成 的士司機上訴指手提行李數量超出規定 官:買得多嘢先搭的士

女乘客與外傭前年10月在西貢打算乘搭市區的士前往清水灣住所,由於隨行物品過多,遭的士司機多番質問何不乘搭「綠的」或客貨車,司機更猛力關上車尾箱稱「上咗我都唔車你」。57歲的士司機經審訊後被裁定拒載罪成,罰款1200元。的士司機今於高院上訴指事主攜帶10件物品,超出條例中「個人手提行李」之規定。暫委法官張潔宜反駁日常生活中「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否則大可以乘搭巴士港鐵,終押後裁決。

57歲被告胡建祥被票控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被控於2024年10月13日下午5時47分於西貢福民路的士站內,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胡姓租用人的租用。

官質疑原審無爭議事主攜物品數量 

事主嘗試將行李放上的士時,被告稱「你唔好夾硬上我架車,上咗我都唔車你」,三度要求事主「你應該叫貨van,你太多嘢」,顯示事主行李多被告拒載。上訴方爭議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41條,的士不得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然而事主攜帶10件物品,違反「個人手提行李」之規定,被告有權拒載。張官質疑被告原審時從沒有提出上述爭議,令原審裁判官無從考慮。上訴方回應指本案涉及法例的正確詮釋,若法庭未能正確詮釋的話對被告不公,亦對廣大的士司機不公。

上訴方解釋拒載有合理辯解

張官認為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上訴方認為可以用常識理解。張官反問若2包米屬手提行李,3包4包甚至10包又如何。張官直言若用常識理解,日常生活中「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否則大可以乘搭巴士港鐵,法庭裁決若依上訴方之言,豈不是籲人購物時多乘客貨車,不要乘坐的士。上訴方再解釋本案旨在指出被告拒載有合理辯解,正如條例規定司機若對花粉過敏,有權拒絕接載帶着花盆的乘客。張官再質疑的士司機豈不是權力大到變相可以拒絕乘客攜帶任何物品上車。

案件編號:HCMA381/2025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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