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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14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14

屠龍小隊案|高院頒令充公3人逾67萬眾籌款項 指屬「恐怖分子財產」

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串謀設置炸彈殺警案,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前年分別判囚23年10個月及13年半,處理眾籌資金的女被告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周一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銀行帳戶眾籌款項共逾67萬元,指明款項均用作支援案發當日恐怖活動,法官張慧玲當日批准申請。張官今公佈書面理由,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劉佩凝按黃振強指示管理眾籌頻道

律政司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令,充公黃振強、吳智鴻及劉佩凝所得眾籌款項共674,860元。黃振強及吳智鴻不反對充公,劉佩凝則缺席聆訊亦沒有律師代表,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等代表。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主腦吳智鴻為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大遊行期間執行「殺警計劃」,在灣仔軒尼詩設置大小炸彈埋伏警方,藉破壞親政府店舖誘警到場後引爆,槍手再於高處亂槍掃射,2人一同承認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前者再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後者再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根據《反恐條例》2人乃恐怖分子。律政司另指負責眾籌的劉佩凝按黃振強指示管理眾籌頻道,雖然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罪脫,惟亦屬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帳戶款項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律政司指出2019年11月至12月間,劉佩凝帳戶曾收取了約105萬元,而劉佩凝11月只得不足3000元微薄薪金;黃振強帳戶則有個別人士捐款用以購置裝備,曾收取約71萬元,2人帳戶交易異常地多,暗示屬眾籌款項。律政司轉指吳智鴻曾聯繫贊助人支持其計劃,提供資金予黃振強購買裝備,又斥資支付眾人台灣軍訓開支,加上從其搜來的大量槍械彈藥炸藥,因此認為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認同證據強而有力,接納律政司說法遂批准申請,充公3人銀行存款631,960元,以及吳智鴻另有現金約4萬元,合共674,860元。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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