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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30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30

8.31灣仔暴動|法律系女生暴動罪發還重審 控方指環境證供足以推論有參與暴動 6.9裁決

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發生暴動,一名法律系女學生被指參與暴動,2021年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脫,獲批訟費。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案件發還重審,女生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案件今於區院開審。控方重申種種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足以作出合理推論,即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以鼓勵及壯大聲勢的方式參與暴動。辯方則指該些證據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帶出推論。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於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發時21歲、為法律系學生的被告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就兩罪上訴,管武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之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絕。

控:合理推論被告有參與暴動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被告今於庭上否認控罪。

控辯雙方均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庭上表示雖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作出受禁行為,但其衣著裝備、她逗留至警方驅散,以及她被捕的地點等環境證供,在疊加效應下皆指向合理推論,即被告當日身在暴動現場,並且透過鼓勵及促進的方式參與暴動。辯方則指,被告可以是碰巧路過的路人,她身上的物品並不代表她參與控罪所指的暴動,控方的證供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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