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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30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30

前律政司檢控主任遭革職褫奪退休金 提司法覆核今被駁回

前律政司檢控主任黃華芬2019年9月反修例運動期間以公務帳戶發電郵指控警隊,翌年六四當日又疑邀請同事參加集會,經紀律研訊後被裁定2項行為失當,被公務員事務局革職,並褫奪積累約30年退休金。黃華芬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裁決,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頒判詞指,革職決定並非過於苛刻或涉法律錯誤,裁定其司法覆核敗訴,下令黃華芬需支付對方訟費。

申請人為前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於1992年10月加入政府

黃華芬於1992年10月加入政府,擔任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檢控主任,2004年8月晉升為高級檢控主任,他被革職時為東區裁判法院檢控主任。黃華芬於2019年9月2日、2020年6月4日及2020年12月24日發出的三封電郵。

第一封電郵以律政司檢控主任協會主席身份,從其公務郵箱向律政司司長、刑事檢控專員及律政司全體員工發信,指控警方就2019年8月30日拘捕多名公眾人物的動機「說謊」。黃從其公務郵箱向全體檢控主任職系人員發送第二封電郵,他稱他是被要求傳送該電郵,內容指「今晚還有甚麼更有意義的事做?希望我們屆時做同樣的事」,標註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最後一個六四。黃再向東區裁判法院警隊督察發電郵,質疑警方準備法庭案件文件事宜時沒有先經主管審閱才轉發電郵給警方或其他工作夥伴。

兩項紀律控罪成立被革職

紀律研訊委員會於2023年7月7日裁定黃華芬第一封及第二封電郵涉行為失當,裁定他兩項紀律控罪成立,違反《公務員守則》及《檢控守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於2024年3月11日作出的革職決定。黃華芬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上述兩項決定,質疑紀律研訊委員會涉法律出錯、未有考慮第一封電郵內容的真確性,令他被剝奪接受公平聆訊的權利,又認為革職且褫奪退休金的懲處過於嚴苛。

黃華芬承認使用公務電郵帳戶發出涉案電郵,但否認執行職務期間發出,而是在其私人時間發出。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指黃華芬理應知悉他不應將公務電郵帳戶用於工作職責以外的事務,而《檢控守則》的適用範圍超越辦公時間,涵蓋「所有時刻」,不會僅因電郵是在午膳時間發出而不適用。黃華芬在社會及政治動盪時期發出第一封電郵,令申警方陷入尷尬處境,第二封電郵則在邀請同事參加被禁止的集會,故紀律研訊委員會絕對有權認為兩封電郵違背《公務員守則》及《檢控守則》的核心價值。

黃華芬聲稱第一封電郵內容屬實,並非「毫無根據的指控」,只是「給予警方寶貴意見」。法官認為紀律研訊委員已考慮到黃華芬作出的指控是基於沒有直接被捕的人士在聚會中隨意表達的意見,間接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指控屬實,令黃將第一封電郵發送給律政司司長、刑事檢控專員及全體律政司員工的行為顯得毫無根據。

採迴避態度不認罪且毫無悔意

黃華芬第二封電郵恰逢維園六四集會當日發出,特別寫到「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最後一個六四」,法官認為該電郵確實已隱晦呼籲所有檢控主任參與當日的六四集會。法官高浩文指,紀律研訊委員會清楚考慮正確的舉證標準,紀律研訊過程符合正當程序,紀律研訊報告理據充分,並不涉任何不公或偏見,而黃華芬在部門調查中採取迴避態度,在紀律研訊中不認罪且毫無悔意,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才認為除革職外,沒有其他更輕的懲罰能反映其嚴重性並達到所需的懲戒及阻嚇效果。

法官強調黃華芬使用公務郵箱向律政司司長、刑事檢控專員及其他員工表達己見的行為,本身已違反《檢控守則》、《公務員守則》以及公正、專業及政治中立的原則,與其職務存在利益衝突,損害了不偏不倚及專業執行職務的重要原則,未能維持高專業水準或運用良好判斷。第二封電郵於敏感時期發出,展示出檢控主任持強烈政治立場的印象,可能被視為煽動他人參與當時社交距離政策禁止的活動,損害政治中立。

官裁定司法覆核申請沒合理可爭辯之處

法官高浩文裁定此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黃華芬作為公務員及檢控主任,受多項守則或規例約束,革職並沒收約30年積累的退休金雖然是公務員紀律處分中最嚴厲的懲處,但已由擁有相關專業標準判斷力及專業知識的紀律研訊委員會經過多層審核而作出決定,法官認為懲處並非不合比例或過於苛刻,而且恰當反映其失當行為的嚴重性,法庭無須干預涉案兩個決定,最後駁回黃華芬的司法覆核申請,下令黃華芬須支付對方訟費。
 

案件編號:HCAL 905/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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