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胡元豹錯了 類似黎智英案若在加拿大 不會被起訴
【吉米言法】黎智英於 2025年12月15日被香港高等法院被裁定有罪,隨後在 2026年2月9日 宣判徒刑20年。
加拿大參議員胡元豹在2月13日發佈推文表示,「在加拿大,類似黎智英的案件會依據《外國干預與資訊安全法》(Foreign Interference &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起訴。該法禁止以任何秘密或欺騙性的行為,意圖與外國組織聯繫以影響政治或政府程序。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
禁」。
In 🇨🇦, a “Jimmy Lai” case would be prosecuted under the Foreign Interference & Security of Info Act, which prohibits surreptitious or deceptive conduct with intent to influence a political or govt process in association with a foreign entity. The max penalty is life in prison. https://t.co/USJbWWLQOQ
— Yuen Pau Woo (@yuenpauwoo) February 13, 2026
筆者不同意胡參議員的認定,加拿大《外國干預與資訊安全法》基本上不適用於「類似黎智英的案件 」。
《外國干預與資訊安全法》(Foreign Interference and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源於加拿大1985年的《資訊安全法》(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2024年,加拿大國會對其進行重大修訂,不僅增加針對外國干預的刑事規定,也將法律正式更名為《外國干預與資訊安全法》,並於2024年8月19日正式生效,以加強對外國干預行為和敏感資訊洩露的防範。
如果不特指「類似黎智英的案件」,那麼加拿大《外國干預與資訊安全法》的確可以對於「傳達受保護資訊;傳達特殊行動資訊;恐嚇、威脅或暴力;為外國實體實施可公訴罪行;從事秘密或欺騙性行為;影響政治或政府程序;窩藏實施罪行的人;窩藏實施罪行的人」處以終生監禁的最高刑罰(Imprisonment for Life)。
那麼「類似黎智英的案件」在加拿大是否屬於這些可能被判處終生監禁的犯罪類別呢?
讓我們先了解黎智英到底因什麼理由而入罪。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對黎智英的判刑判決」書第五段,包括黎智英在內的被告聯合被控3項指控:1)密謀印刷、出版、出售、提供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性刊物,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1)(c)、159A及159C條;2)聯合被控密謀與外國或境外勢力勾結,以危害國家安全,即請求外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從事其他敵對行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2020年全國性法律頒佈附表)第29(4)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及159C條;3)黎智英另被控一項密謀與外國或境外勢力勾結以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控。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2(b)條規定,「所有加拿大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包括出版和其他媒體的自由」。這條款保障個人可以自由表達觀點、批評政府、傳播資訊以及透過報刊、廣播或網絡等媒體進行交流,同時為新聞自由和民主討論提供法律基礎,是加拿大核心的基本權利之一。
目前加拿大的亞省和魁省都有組織和個人在公開謀求獨立公投的簽名請願,如果只是「密謀印刷、出版、出售、提供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性刊物」,都會停留在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2(b)條保護的自由之內。所以第一項的指控無法成立。
我們再來看第二項的指控,即「聯合被控密謀與外國或境外勢力勾結,以危害國家安全,即請求外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政府】實施制裁、封鎖或從事其他敵對行動」。
目前加拿大沒有最直接的參考實例,但最接近的例子是名為「亞伯達繁榮計畫」(Alberta Prosperity Project)的團體在推動舉行亞省獨立公投,據其一名領導人在社交媒體發文,聲稱該團體計畫向美國財政部官員申請5千億美元的信用額度,以支持亞省向自由獨立過渡。這種行為
被亞伯達鄰省卑詩省省長稱為叛國性質的行為。
參考2025年12月,香港高等法院對於黎智英856頁的判決理由(Reasons of Verdict),一共15處提到敵對行為。其中第435段,黎智英被指責為了呼喚美國政府對中共政府的覺醒,將新冠疫情和珍珠港事件相比較;在從1477至1479段,判決理由使用的是黎智英對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
「敵對言論」的表態支持。就判決理由所展現的引證,都還是在言論表態的範疇。
撇開觀點的正確與否,考慮到加拿大對言論和出版自由的保護,就這種表態而被起訴,甚至被定罪,導致終生監禁的可能是零。
最後我們來黎智英的第三項指控:「密謀與外國或境外勢力勾結以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控」。國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可以是一個彈性很大的概念,中國人民當然可以對國家安全有著包羅萬象的理解。同時加拿大的國家安全也無礙乎主權或領土完整,政府機構或決策程序, 人民的安全以及對國家至關重要的機密或敏感資訊的內容,但是加拿大《外國干預與資訊安全法》對於國安的定義不是那種寬泛的概念。
比如,所謂「永久保密人員」(Persons Permanently Bound to Secrecy),侷限於政府部門,政府的合同商,然後在一系列政府委員會(見《外國干預與資訊安全法》Schedule 1)擔任職務的人員等。而這些都不會輕易適用於一位來自商界的持不同政見者。
筆者認為,加拿大法律對於外國干預的規範並非針對政治上的不同聲音,即便這種政見很極端,從想法到實踐很大程度均屬《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2(b)條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
若將加拿大《外國干預與資訊安全法》應用到「類似黎智英的案件」時,當事人會被起訴並遭遇終身監禁這種最高刑罰的可能性極低。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圖: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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