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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2-13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2-13

市民取其名申「一哥」諧音自訂車牌被拒 提覆核質疑署方標準不一

市民梁皓壹去年11月7日向運輸署申請自訂車牌「YUT GOR」被拒,署方解讀「YUT GOR」為影射某政府部門首長之俗稱,繼而推論其車輛會被合理地視為代表政府部門。申請人質疑署方以個別部門意見取代其判斷,同一時間卻曾批出「1GOR」車牌,標準欠一致,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決定,讓署方重新考慮。

指署方誤解法定要求之客觀測試

申請人為梁皓壹,擬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入稟狀指,署方解讀「YUT GOR」為影射某政府部門首長之俗稱,繼而推論展示該車牌之車輛會被合理地視為代表或屬於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似乎把「讀音或俗稱上可能令人聯想到某特定人士」等同於「相當可能令合理的人相信該車輛屬於或代表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從而在缺乏必要的客連結及評估基礎下得出結論拒絕申請,誤解了法定要求之客觀測試「相當可能令合理的人相信」,以不正確法律方向得出結論。

申請人指審批準則屬客觀測試,重點在於號碼本身會否令「合理的人」產生指定誤信,而非臆測申請人主觀動機,以申請人姓名與字母組合之「吻合」作為推斷申請人意圖之基礎,再作不利推論。申請人質疑署方將個別部門之意見或其對讀音或俗稱之理解,轉化為「合理的人」必然或相當可能之觀感,未有獨立、客觀及整全評估社會整體觀感。

質疑接受現存「1GOR」車牌卻拒絕「YUT GOR」之標準

申請人提出自訂車牌在一般社會語境下可具有多重意義,而非必然指向單一含義;而社會大眾辨識「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座駕通常依賴官方車牌、標誌、車隊配豐等客觀特徵,而非僅憑一組可多義解讀之英數字母,質疑署方未有充分處理或披露其如何考慮上述明顯相關因素,不當地僵化行使的情權,或變相以外界意見取代其法定判斷。

申請人再用已存在之自訂車牌「1GOR」作例,指出署方同時容許或曾容許更容易令人聯想到特定稱謂之相近組合,反而對申請人之「YUT GOR」申請得出相反結論,顯示標準欠一致、客觀或可預期,令決定更顯不合理。

案件編號:HCAL319/2026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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