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氣可嘉】市府規定住宅草長不過20厘米 老翁讀了幾年法律書打贏官司
【星島綜合報道】安省高等法院裁定,密西沙加市一項要求住戶草坪高度不得超過20厘米的附例,侵犯一名業主的表達自由。一名致力自然園藝的密市居民,歷經多年法律抗爭後最終勝訴,成功推翻相關條文。
79歲的魯克(Wolf Ruck)向CTV表示,為了與市政府對簿公堂、保住其自然化花園,他幾乎完成了一次「法律研究生課程」。安省高等法院於1月6日裁定,規管住宅草坪高度的相關附例侵犯《加拿大憲章》所保障的公民權利,判他勝訴。
事件追溯至2021年,魯克指當年一名附例執法人員上門,指接獲投訴,要求他將草坪全部修剪,並稱他種植的黃花一枝香(goldenrod)構成「健康風險」。魯克其後向對方解釋,黃花一枝香常被誤認為會致敏的豚草,但真正引致過敏的是外形相似的豚草。魯克是自然園藝社群的一員,該社群重視生態及生物多樣性,多於單純外觀美感。他在法庭文件中指出,其庭院屬鳥類及野生動物的棲息地,較高的草亦可作為動物食物來源。
不過,其後數年他仍不斷收到鄰居投訴。至2023年,在他未有配合修剪的情況下,市政府安排承辦商到場割草及清除所謂滋擾性雜草,包括狗纏藤及苦苣菜,並支付287.59元費用,再將相關款項加至魯克的物業稅單。魯克表示,多數人並不理解他對土地的處理方式,甚至視之為對審美的冒犯,因此不斷作出投訴。他最初自行應訴,其後獲加拿大憲法基金會 (the Canadian Constitution Foundation,CCF)提供法律支援。
高等法院法官杜爾(Michael Doi)在裁決中指出,居民在自己家中享有表達自由,相關附例對該權利構成嚴重影響,部分條文因此屬違憲。他在判詞中寫道,草坪高度及滋擾性雜草條文限制業主在家中的社會性表達,影響並非輕微。法官指出,魯克希望透過自身生活方式,向社會傳達生態保育及重建自然的重要性,而附例條文卻在其私人土地上限制這種表達自由,程度不可忽視。法院未有判處賠償,但免除魯克支付市政府代為修剪草坪的費用,並撤銷附例中有關草坪高度及必須清除有毒雜草名單內植物的違憲條文。法官同時指出,市府援引的《雜草控制法》原意並非用於規管住宅或商業用地,而是針對農業及園藝土地。
加拿大憲法基金會(CCF)的代表律師馬瑟(John Mather)形容裁決是一場重大勝利,不僅屬於魯克,亦惠及全省自然園藝人士。他指出,市政府確可因防火或防止入侵物種而制定附例,但同時須以最小干預及合乎比例的方式處理,而密市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附例合理。憲法基金會亦表示,裁決應對全省其他市政府構成警示,若未有更新附例以容納自然化花園,或會面臨相似挑戰,並指出部分城市如伯靈頓已修訂法例,提供可行範例。
魯克對裁決表示欣慰,認為此案為全省以至全國樹立先例,讓關注氣候變化及生物多樣性的人士有所依循。他笑言,這宗官司的勝利,正好成為他即將迎來80歲生日的最佳賀禮。至於市政府下一步行動,密西沙加市表示,仍在審視裁決,暫未作出任何決定。
(圖:Wolf Ruck,CP24)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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