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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3-07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2-24

柏文樓的商戶業主該不該分擔走道維修費?法官如此裁決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一幢柏文大樓因為走道維修費用發生糾紛,其中兩個商業單位拒絕為位於住宅區域的走道分擔費用,並向卑詩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獲支持。

據Postmedia報道,位於卑詩省米遜(Mission)的一棟老舊柏文大樓投票決定,住宅庭院的走道維修費用須由所有77個分契業主承擔,其中包括兩個經營商業分契單位的業主。

但兩商家提出異議,並入稟卑詩省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做出決斷,根據卑詩省《分契物業法》(Strata Property Act),要求他們支付維修費用是否合法?

而法官裁定是,要求他們支付費用不合法。

判決指,「Mission Manor」這棟四層木造建築在1992年建成時,雖然註冊為單一分契物業,但已在2004年被劃分為住宅區和商業區。

法官萊頓(David Layton)裁決中寫道,「在我看來,這些走道只對住宅部分的分契單位有利,因此也只與它們有關,所以,其維修和保養費用也應當只由住宅部分承擔」,他指出,根據該法案和業主立案法團自身的附例(bylaw),這些費用應該僅由住宅區的分契單位支付。

在總額為170萬元的特別徵費中,其中一家企業所佔份額約為4.8萬元,另一家企業約為9.2萬元。

法官寫道,這些走道的唯一用途,是方便住宅業主能夠在他們的單位與電梯或樓梯之間通行,而商業單位業主或其租戶沒有理由使用走道,且他們也從不使用。他還表示,他們甚至無法進入設有走道的住宅有限共有部分。

商業業主分爭辯指,要求其繳納維修費的規定不符合《法案》或附例的具體條款,但業主立案法團(strata council)則表示,《法案》的另一條款要求其維修和維護公用地方,包括走道。

萊頓回顧有關走道決策和費用支付的歷史,指這無助於解決這個具體問題,因為其中有一些支持商業業主的立場,另一些則支持住宅業主的立場。

「最終,在我看來,雙方都沒有真正關注如何根據《法案》或附例來合理分擔走道的費用,這完全可以理解,直到修復走道需要巨額資金這一事實出現時,此事才變得清晰起來,」他說。

萊頓下令,撤銷由業主立案法團通過、要求商業單位付款的決議,並退還所有已支付的款項。

圖: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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