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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5-10-20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5-08-17

【星島評論】公民身分非僅一紙護照  須兼顧權利與義務

[世道仁心]國會下議院委員會通過《C-3法案》修正案,規定海外出生子女不再自動獲得加拿大公民身份,須先通過居留、語言能力、公民知識及安全審查,才可承襲公民資格。

法案反映社會對公民身分理解上的一些基本分歧,也提供一個契機,重新思考公民身分的本質與意涵。

「便利公民」的爭議

公民身分所涵蓋的權利與義務,並非抽象概念。

2006年7月,以色列與黎巴嫩真主黨爆發衝突。隨著戰事升高,大批持加拿大護照的黎巴嫩居民向政府求援,聯邦政府遂啟動我國史上最大規模之一的撤僑行動,耗資9,400萬元,短期內撤出約15,000人,其中不少多年未踏足加拿大或繳稅。據媒體報道,獲撤離者中,約7,000人於一個月內即返回黎巴嫩。

這場撤離行動,引發國內對「便利公民」(citizens of convenience)的激烈討論,促使政府提出《C-37法案》,修訂《公民法》,終止海外出生子女無限代承襲公民身分的制度。

2009年的修正案引入「第一代限制」條款,即藉由血統繼承的公民資格,僅限於海外出生的第一代。

該條款於2023年12月遭安省高等法院裁定違憲,成為下議院委員會早前通過《C-3法案》的背景。

「兩級公民」的爭抝

反對新增審查條件者認為,要求海外出生後代通過語言與居留審核,形同劃分「兩級公民」:一級可自動擁有公民身份;另一級則需通過審查方可獲得。

然而,若完全不設限,也可能導致另一種「兩級公民」的現象:一級承擔加拿大社會責任;另一級則無需履行義務,卻享有完整公民權益。

在允許雙重國籍和公民身份世襲的前提下,為海外出生後代設立獲取公民資格標準,是一個兼顧情理的制度安排。

兼顧情理的審核

若《C-3法案》最終獲國會三讀通過,第一代外國出生子女將自動成為公民,而其所生或領養的第二代及後代,則須通過語言能力和公民知識審核。

對成年申請者而言,語言與知識測試不僅是門檻,更是一種賦權,猶如新移民通過入籍考試,確保遠程公民若選擇在加定居,具備融入社會並積極參與的基本工具。

此外,第一代海外出生者須在子女出生前的五年內,在加拿大累計居住滿1,095天,子女方可承襲公民身分。此舉確保所傳承的公民資格與本地生活經驗緊密相連。

 負責任地珍視公民身分

為國外出生第二代及其後裔設立承襲標準,其根本理念在於維護公民身分的實質內涵。

公民身份不僅是一紙護照或法律認證,而是一份「社會契約」。成為加拿大人意味著享有普及醫療、公共教育、外交保護與全球最受認可的護照之一,同時也意味著要履行繳稅、守法,參與公民生活的責任。

若公民資格能一代代自動傳承予從未在本地生活、與國家欠缺實質聯繫的人,這份契約將逐漸失去意義。它將不再是一種承諾,而淪為一種便利或保險。讓跟加國社會毫無實際結連者享有完整權益,卻不需承擔任何義務,並非負責任地珍視公民身分的方式。

我國作為一個容許雙重國籍的移民社會,加上人口流動頻繁的大環境,相關法規隨時間演進而調整,實屬自然。但大前提必須是確保公民身分所承載的價值獲得具體尊重,而這份尊重,需透過與社會建立實質聯繫來實踐。

文:廖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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