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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5-10-11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5-10-10

【評論】「台灣地位未定」的錯誤結論 損害了中華民國主權

【吉米言法】2025年9月中旬,美國在台協會(AIT)主動拋出「台灣主權未定論」,表示「北京的敘事完全錯誤,這些⽂件都沒有決定台灣最終政治地位」。

這裡的這些文件是指⼆戰時期的⽂件,包括「開羅宣⾔」、「波茨坦公告」以及「舊⾦⼭和約」。

一石激起千層浪,除了AIT前理事主席⼘睿哲(Richard Bush)表示,「這是我第⼀次看到這樣具體的措辭」,不少媒體和學者都開始審查並討論各個相關宣言、公告、和約以及決議的原始文本。

本文通過回顧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即用於解釋國際條約的指導原則,讓我們了解美國在台協會關於台灣最終政治地位未定的表述以及立場與國際習慣法的解釋原則並不相符。

1969年頒布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生效在1980年1月。除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中的八一七公報(1982年),上段所述的宣言,公告,以及和約均簽署在1980年之前。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第4條,1980 年之前簽署的條約並不會自動受《公約》程序條款的約束,但是該公約的許多規則包括其第31條至33條,所反映的習慣國際法的精神和原則仍舊適用於先前的條約。

作為「一般性的解釋規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1款規定,「條約應根據其上下文(in their context)並結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in the light of its object and purpose),按照條約用語的通常含義(ordinary meaning)善意(in good faith)解釋」。

如果條約語意仍然含糊不清、難以理解或導致荒謬或不合理的結果,《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2條規定,「為確認適用第31條所產生的含義,或為確定根據第31條進行解釋時的含義,可以藉助補充解釋資料,包括條約的準備工作和締約情況」。

當條約用多種文字簽署時,依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第33條,每個文本均具有同等權威性。「當比較各作準文本後發現含義有差異,而適用第31條和第32條仍不能消除時,應採用與條約目的和宗旨最相符的含義」。

儘管《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不具有追溯力,但國際仲裁機構在處理1980年前國際條約的糾紛時,都會參考並認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解釋規則的權威性,因為其很好地反映了先前存在的國際習慣法原則,即通過解釋條約來幫助其生效,而並非使得條約的內容失去意義。習慣國際法也會推定條約與其他國際義務和規範一致,並且通過締約雙或多方一致的解釋和實施可以澄清含糊不清的條款。

當我們翻閱1951年在舊金山簽署的《對日和平條約》(所謂《舊金山和約》)的第二章第二條(b)款,我們是否肯定日本是否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及要求呢?《舊金山和約》用的原文是「Formosa」福爾摩沙一詞,並且出現過3次。然而台灣一詞從未被使用,如
果按照對台協會所謂「這些⽂件都沒有決定台灣最終政治地位」的說法,那麼是否可以說日本從未放棄過對台灣的一切權利和要求呢?

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解釋原則,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1943年的《開羅宣言》明確表示,英中蘇「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里,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我們可以明確了解,二戰前同盟國就有將日本佔領中國之領土歸還給中華民國的明確「目的和宗旨」。

戰後1945年《波茲坦公告》的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其可以領有之小島主權決定」。按照「條約用語的通常含義」,筆者看不出《波茲坦公告》有任何「含糊不清、難以理解或導致荒謬或不合理」的地方,我們可以將其視作對《開羅宣言》將日本佔領中國之領土歸還給中華民國「目的和宗旨」的重申和加強。

讓我們再參考岡村寧次遞交給何應欽將軍的《向中國戰區投降降書》,日本帝國政府除了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降書明確,「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内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三、吾等在上述區域内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願率領所屬部隊向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這裡的「蔣委員長」是指擔任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主席的蔣中正委員長。而在戰時中國,這種軍事委員會制,實際上是軍事集權政府,享有軍事以及民事政府的決策權威,從法理到實際,都是中華民國政府的最高領導人。

按照對台協會所謂「這些⽂件都沒有決定台灣最終政治地位」的邏輯,那到底是日本當年在台灣的全部「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願率領所屬部隊」向中華民國投降不確定,還是日本雖然投降給了中華民國,但是日本佔領之中國領土並未歸還給中華民國不確定?這兩個選項符合《開羅宣言》和《波茲坦公告》的目標宗旨嗎?難道不都是「荒謬或不合理的結果」嗎?

美國川普政府在解讀相關宣言、公告、條約及決議時,並未依據詞語的通常意義,也未將條約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量,更忽視了應從符合條約宗旨與國際法原則的角度進行解釋。這種做法可謂自作聰明、畫蛇添足製造出「台灣地位未定」的錯誤結論,不僅損害了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也破壞了二戰後既定的國際秩序,可說是體現了特朗普政府的「愚蠢之惡」。

民國114年雙十日寫於加拿大首都渥太華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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