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車輛車位能泊中型車嗎? 華裔居民為此狀告管理處

【星島綜合報道】如果停車場上的車位畫上了「小型車輛」專用的標記,較大的車輛能夠停泊嗎?一名華裔住戶在遇上這個問題後,把物業管理公司帶到審裁處作民事訴訟。
卑詩民事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接獲住在北溫中央Lonsdale社區的一名居民提訴,要求勒令管理公司只准許小型車輛停泊在其坐駕車位旁的位置。
根據上周發布的裁決書內容,陳慧雲(Vivian Chan,譯音)表示,在她的車位毗鄰的停車位,有標示寫明「只供小型車輛停泊」,但經常停泊著普通大小的車輛,這讓她在泊車時特別困難,甚至可能構成危險。
她指控其住宅的物業管理公司,未有執行相關附例。
管理公司的代表辯稱,陳誇大了她在泊車時所面對的困難,並稱由於訂立租約的雙方為業主和發展商,因此管理公司無權重新分配車位。
審裁官指出,管理公司在相關附例中未有界定「小型車輛」的定義,也沒有明確規定車輛必須停泊在指定的車位界線內。
審裁官在審視了停車場的照片後認為,停在與陳女士相鄰的車位的車輛,沒有違反任何條例,並且只對陳「構成了輕微的干擾」。
審裁官表示:「我同意陳女士的觀點,如果停在65號車位的車輛超越了界線,她就很難泊車,但是我不認為車位的界線定義了車位的長度,也不認為超越界線的車輛侵佔了行車通道或陳女士的車位。」
裁決指管理公司已採取了合理措施,在接獲投訴後有與毗鄰車位的車主溝通過,並曾嘗試找其他擁有小型車輛的車主調用該個車位。
裁決書中寫道:「沒有證據表明物業管理公司對待陳女士的方式,與其他車主有不同。」
審裁官據此拒絕了陳女士的訴求,並指出她未有向對該停車場的租約擁有控制權的公司(即發展商),申請調用其他車位,而這本來是一個可行選項。
圖: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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