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機及時趕到為何仍被拒登機? 航空公司提理據 官按先例定奪
【星島綜合報道】一個家庭乘航機從美國鳳凰城飛卑詩省基隆拿(Kelowna),中途於亞省卡加利轉機,出發時航班因天氣惡劣而延誤,而航空公司在改機票過程中發生溝通問題,一家五口在卡加利轉機被拒絕登機,航空公司拒絕賠償延誤,事主訴諸民事審裁。
根據卑詩民事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周四(21日)發布的裁決書內容,申訴人格林(Adam Green)代表自己、妻子以及他們三名子女,指稱西捷航空(WestJet)延誤了他們的行程航班,要求按加拿大運輸局《航空旅客保障條例》(APPR)向每人賠償1,000元,以及因延誤引致的開支。
申訴方預訂了西捷航空去年1月12日從鳳凰城經卡加利往基隆拿的航班,原定下午 1時05分從鳳凰城出發,下午4時14分抵達卡加利,當晚7時15分由卡加利飛往基隆拿。
由於第一班在鳳凰城出發的航班延誤,他們於下午6時38分才抵達卡加利。西捷表示由於航班延誤,當時即為他們改訂了在翌日上午11時30分從卡加利飛基隆拿的航班。
然而申訴方表示,西捷沒有通知他們行程有變。他們在卡加利機場匆忙下機,再趕往轉機地點,其間登機證在安檢處掃描時顯示仍然有效。當他們到達登機口時,往基隆拿的航班正在安排乘客登機,但西捷的地勤人員始終不讓他們登上該航班。西捷對此陳述沒有表示異議。
根據《航空旅客保障條例》(APPR)第19(1)(a)(iii)條規定,如果航班抵達時間因為一些航空公司可控制的原因而延誤9小時或以上,大型航空公司必須向每名乘客賠償1,000元。
西捷承認航班延誤了18小時10分鐘,但辯稱原因不在其控制範圍內。西捷提供了一些證據,證明從鳳凰城起飛的航班,因卡加利天氣寒冷而延誤了降落時間,因此也導致申訴人從卡加利往基隆拿的航班也發生延誤。
然而,審裁官指出:「我無需確定申訴人從鳳凰城飛卡加利的航班是否因天氣而受到延誤,因為申訴人及時到達了轉機地點的登機口,趕及可以登上飛往基隆拿的原定航班。」
審裁官認為,申訴人未能準時抵達基隆拿,並非因為鳳凰城飛卡加利的航班延誤造成,而是由於西捷決定為申訴人改訂轉機的航班,而西捷沒有解釋為何在申訴人還有37分鐘時間辦理轉機,並且確實及時到達登機口的情況下,作出了此項決定。
民事審裁處根據以往類似案例,裁定上述航空公司的決定屬於其「可控制範圍內」,因此西捷必須向申訴方每人賠償1,000元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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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Y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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