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司機卑詩撞傷安省女子判賠370萬 兩省條例不同如何定金額?

【星島綜合報道】一名駕駛者在卑詩省的撞車事故中傷及一名來自安省的女子,被卑詩最高法院裁定賠償374萬元,被告認為將安省和卑詩省的賠償額加起來計算賠償金額做法不對,要求下調賠償額,但法官維持原判。
2017年10月29日,來自安省的加拿大皮膚病學協會(Canadian Dermatology Association)行政總裁庫爾尚(Chantal Courchesne)搭的士前往溫哥華國際機場,準備乘坐航班返回渥太華。的士沿Grant McConachie Way西行,當駛至Templeton Street路口時,被一輛Chevy Colorado開斗小型貨車從後撞上,的士後座擋風玻璃碎裂。
該輛小型貨車屬1110486卑詩有限公司擁有,駕駛者為周志(Tsz Chau,譯音)。兩者與GM Financial Canada Leasing有限公司一起成為了本案被告。
卑詩最高法院於2023年11月,裁定頭部和頸部受傷的庫爾尚可獲得合共374萬元賠償。
周向法院提出下調賠償額的要求,減去其中按卑詩省條例判出的130萬元。
庫爾尚表示,作為安省居民,她選擇根據安省車輛保險計劃來獲取賠償金。
譯音姓陳(Anita Chan)的法官表示,庫爾尚其後改變了立場。
她最終領取了按安省條例計算的賠償金,而陳官裁定庫爾尚也同時有權按卑詩保險公司(ICBC)獲得賠償金。
陳官表示:「卑詩省的條規明確規定,安省的保險是原告的主要保險,卑詩省的保險是附加保險。」
判決的另一部分是探討庫爾尚是否備獲得極嚴重傷害(catastrophic injury)保險的資格,即被告能否從賠償金中扣除相關的100萬元。
庫爾尚於2022年向安省申請了最高可獲賠100萬元的極嚴重傷害認定,但去年7月被告知不符合資格。庫爾尚可在兩年內提出上訴,但她表示不打算這樣做。
然而,陳官表示:「法院沒有從原告的安省保險公司獲得任何證據表明,即使原告上訴成功,她獲得高達100萬元的賠償金的條件會被免除。」
她補充道:「關於是否支付賠償金的存疑之處,必須以有利於原告的方式解決。我認為被告不能從賠償金中減去那100萬元。」
圖: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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