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多年的泊車位被收回 卑詩柏文屋主怒告物業 法庭撐哪邊?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一位柏文業主失去了擁有多年的泊車位,他向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對物業管理部門提起了法律訴訟,但最終敗訴。
據Daily Hive報道,住宅大樓內的專用泊車位有時會出現問題,特別是當你使用的泊車位不一定分配給你時。
業主RA就遇到了這種情況,他將自己擁有的一套分契柏文出租給了兩名租戶(KC和TC)。兩位租客都有泊車位,但是現在,其中一位不得不放棄自己的泊車位。
據卑詩民事審裁處的裁決顯示,RA希望法院能下令物業公司歸還其泊車位,並償還一項與金屬儲物箱佔用該停車位有關的附例(bylaw)罰款。
物業管理公司強迫該名租戶放棄其中一個車位的理由是,它是屬於共同財產。儘管該分契物業的附例規定泊車位屬於公共財產,但每個分契單位都會被分配一個,而該名租客卻擁有兩個。
附例第37.1(f)條規定,「租賃的分契物業不得獲得超過分配的泊車位」。
涉案泊車位為67號,由租戶(自2019年起居住於該單位)使用了3年,直到附例修正案生效。
CRT裁決稱:「2023年5月9日,物業管理公司在一次業主立案法團(strata council)會議上決定,根據附例,將67號泊車位歸還給物業管理公司的租賃池。」
租戶的停車特權須於2023年5月31日結束。
仲裁庭對受影響的租戶裁定,物業管理公司完全有權收回該車位。
仲裁庭表示:「我發現物業管理部門正在對共同財產行使權力。」並指出,不認為物業管理公司的決定對租戶來說太不公平。法庭也駁回了這是人權問題的說法。
雖然業主無法奪回泊車位,但他說服法庭撤銷了對該單位徵收的任何罰款。
這並非因泊車位糾紛而訴諸法庭的第一個案例,去年也曾發生一個位住戶失去了已使用幾十年的泊車位。
物業管理公司雖在庭上承認,確實允許該名業主使用公共財產作為泊車位超過20年而沒有提出異議,但就指出,從未賦予申請人對該區域的永久權利,並有權隨時取消。
業主最終敗訴。
圖: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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