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外國影響力透明度登記處將成立 華社組織該去登記嗎?
【吉米言法】很多人都在關心:去年已經通過要設立的「外國影響力透明度登記處」怎麼遲遲不見下文?如果設立了,對華裔社區會產生甚麼影響呢?
2024 年 6 月 20 日,關於打擊外國干涉的BillC-70法案獲得御准。 CSIS法案修正案於當天生效,同時《訊息安全法》(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也得以修訂為《外國干預以及訊息安全法》(FISOIA)。另外《刑法》和《加拿大證據法》的修正案都以在2024年8月19日(禦準後 60天)生效。公共安全部門估計外國影響力透明度登記處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才能建立。
立法中的「外國勢力」,「外國實體」本身不難理解,但是這些外國勢力和實體的邊界在哪裡呢?本文拋磚引玉,希望幫助明確哪些組織會牽涉到外國的勢力和實體。
參考《FISOIA》, 當「任何人在外國實體的指示下或與外國實體合作從事秘密或欺騙性行為,意圖影響政治或政府進程、影響教育治理、影響這種進程或治理責任的表現,或影響在加拿大行使某項民主權利」,那麼這就屬於影響政治或政府進程的政治干預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並且疊加量刑(Sentences to be served consecutively)。
在《外國干預以及訊息安全法》(FISOIA)中,關於外國實體(Foreign Entity)有這樣的定義,「(a) 外國勢力,(b) 外國勢力團體或組織,或一個或多個外國勢力與一個或多個恐怖組織的團體或組織,或(c) 受外國勢力或(b)段提及的團體或組織指示、收其利益或與之合作的人」。
這一段裡出現了三處的Association一詞。
這個「Association」一詞該如何解釋呢?Association的中文翻譯可以是組織,協會,聯盟,合夥,合作等等。但是儘管很多人經常會使用到這些詞,但是其實質的意思尚比較模糊。
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所謂Association,是指「為了共同的目的而聚集或加入的人,或一個非正式設立的組織,一個獨立於其組成人員的非法人實體。」
如果我們參考《組織犯罪控制法》(RICO),所謂實質上協作型的企業(Association-in-factenterprise)就是指「未形成法人實體的一群人或實體。但具有共同或共同的目標,並維持一個持續的組織結構,透過該結構,相關人員作為一個持續的單位發揮作用」。
總之,所謂外國實體就是外國的登記組織(Association),沒有登記的組織,或你同這樣的團體合作(in association),為其發揮作用,那你就作為相關人員(associates),也成為了外國實體。反過來,如果你打交道的都是加拿大的團體,加拿大的法人(登記的組織或公司),或者非登記的加拿大公民團體,那都沒有必要杯弓蛇影。
但是值得關注具有加拿大永居身份(PR)的居民如何合法參加省,市,聯邦的政黨政治活動,他們的確可能會因為自己的非加籍身份產生一些不必要的寒蟬效應。
現在以及未來的聯邦或省政府以及各合法政黨都需要做好解釋工作,不要因為永久居民的非加籍身份就使得他們將自己看作是外國實體的嫌疑犯。
加拿大《外國干預聯邦選舉進程和民主制度的公共調查》的最終報告終於在農曆蛇年春節前的除夕公佈了。一言概之,外國有威脅,國會無加奸;對於議員疑雲重重,導致民主信心重創。
但是社區是否依舊諜影交錯?讓筆者明確,你手裡的藍的,綠的,紅的一本或多本護照跟你是否成為外國實體沒有任何關係。只要你拒絕受外國勢力和實體的指示,收其利益,並與其合作,那麼隨便你用哪本護照,你都不會成為外國實體,更不要說「奸細」了。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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