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贺锦丽和特朗普厮杀激烈大选 美国共和制度好吗?
【吉米言法】法律是一颗长青树,法律除了有调和社会秩序的能力外,也需要在历史的长河中继承传统,不断完善精进,如同2024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发布的关于2024年《宪法及公民日》的第10812号公告所述:“国父们将决定我们国家未来的权力交给了‘我们人民’。在宪法日和公民日以及宪法周期间,我们再次承诺维护我们的共和国,完善我们的联邦,并确保我们的民主得以生存和繁荣”。
1787年9月17日,美国宪法在费城的制宪会议签署生效。1952年2月29日,美国国会通过决议,将每年 9 月 17 日指定为“宪法及公民日”。1956年8月2日,国会再次产生决议,进一步要求总统宣布每年从9月17日至23日的一周为“宪法周”。
即然是宪法日和宪法周,那么司法如何在解释宪法时能帮助调和不同代际间价值观在演进过程中的不一致甚至是冲突呢?1819年的McCulloch v. Maryland判例是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联邦权力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判例之一。在此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国会被默示拥有源自宪法第一条第8节所列的权力,即美国国会有权“制定...所有必要且适当(Necessary and Proper)的法律”。
国会于1816年建立了美国第二国家银行 (1816 - 1841)。当时很多州不希望新建的国家银行与自己的银行竞争,所以反对成立国家银行并认为国会违宪地行使权力。其中马里兰州向该银行征收每年一万五千美元的税,巴尔的摩分行的出纳员詹姆斯·麦卡洛克 (James McCulloch) 拒绝缴纳这笔税款,并将该案提交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时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写道:“尽管在宪法列举的政府权力中,我们没有找到’银行’这个词,但我们找到了国会在目标合理时,在宪法范围内,一切手段恰当,手段符合目标,不被宪法禁止,且与宪法文字和精神一致情况下征税,借款,以及规范商业的巨大权力”。因此国会设立国家银行是“必要且适当的”行为。
正如已退休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Stephen Breyer在其《解读宪法:为何我采用了务实主义而非文本主义的方法》(Reading the Constitution: Why I Chose Pragmatism Not Textualism)一书中的分析,“当时的法庭没有采用原旨主义或文本主义的方法,他们多数采用的工具都是目标导向,包括了1)历史,2)为何宪法和协约不同,3)文本的性质,4)在目标指导下解释文本,5)可操作性,6)文本本身,7)目标,8)纯粹基于文件性质和所需灵活性所展开的务实讨论”。
可见宪法以及其解释,不仅要考虑当时的文字,但更要注重立法的目标,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司法所需的务实态度。如Breyer所说,“宪法是一部实用性的文件。它必须将一个人口从撰写时的四百万发展到今天三亿多人口的国家团结在一起。我可以用实用性,可操作性,务实性,可行性来描述宪法的基本需要,以便宪法发挥良好作用,维护宪法所依据的民主价值、人本价值以及法律价值”。
看来驴象之争,三权分立,最终不能以社会撕裂,冲击国会,暗杀政治人物,甚至内战为结果或代价。美国也要守江山,白宫的第10812号公告还写道,“当本杰明·富兰克林在离开制宪会议时,被问到开国先贤们给予美国的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富兰克林回答说:如果你们能保持得住的话,那就是共和制”。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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